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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7月28日 星期三

    全民食盐补碘15年

    盐中碘含量为何要减半

    《 光明日报 》( 2010年07月28日   05 版)

        卫生部7月26日就《食用盐碘含量》公开征求意见,拟调低碘盐中最高含碘量,将原国家标准规定的最高强化碘含量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20mg/kg—30mg/kg。

     

        这是我国自1994年推行“全民食用加碘盐政策”之后的第四次对食用盐碘含量进行的调整,卫生部在《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中指出,食用碘盐碘含量过高会对身体造成潜在伤害的论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等21个地区碘摄入量大于适宜水平

     

        中国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有7亿多人口缺碘,占到世界碘缺乏病人群的40%。在此背景下,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类似,1995年,我国实行了在全民中推行食盐加碘的政策。

     

        编制说明指出,目前全国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安徽、河南、湖北、广西、云南5个省区处于过量水平,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6个省市区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仅有上海、浙江等9个省市区处于适宜水平。编制说明认为,有必要适当下调碘盐中的碘含量,但不宜大幅度下调,而是小幅度下调。项目组专家表示,根据世卫组织的相关尿碘标准,5个处于过量水平的省区是略微偏高,均未超过350微克/升,对人体健康并无影响。精细的微调是为了更多地区人群的碘营养接近理想的适宜水平,而大幅度调整则可能给碘缺乏病留下隐患。

     

    碘摄入量超标是否对身体有潜在危害

     

        如果食用碘盐碘摄入过量是否对健康有潜在危害?———这也是自推行全民食盐加碘政策之后,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编制说明指出,在实施食盐加碘的10年内,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编制说明同时指出,目前现行碘盐标准的管理和执行存在混乱问题。由于多部门管理,造成理解和执行的困难,致使部分卫生和盐业的相关人员的不必要的争论,给执法造成了标准的不一致。

     

    调低碘含量不会影响缺碘地区百姓补碘

     

        负责修订标准的项目负责人陈祖培曾指出,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给碘盐中碘含量标准划定了一个可上下浮动的范围,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可灵活参照。

     

        “这是因为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各地人群碘营养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各地碘盐中碘含量标准不能搞一刀切。”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公共卫生学院院长黄建始指出。

     

        参与制定该标准的项目组认为,征求意见中提到,把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改为20mg/kg—30mg/kg。在这一范围内,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30mg/kg,碘的摄入量也是足够的。按照理论值计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盐,可能摄入的碘300微克,除去烹调可能损失20%计算,每人每天则可摄入最大量为240微克,应当是足够了。

     

        编制说明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如果超出食用盐中碘含量平均水平±30%,必须报卫生部批准。

     

    专家建议食盐加碘新标准因时调整

     

        “这种调整思路重在贯彻‘科学补碘’的防治策略,体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科学原则,使国民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黄建始认为,新标准的出台有积极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更应该清楚哪些地方缺碘,哪些地方相对不缺。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会更科学合理。”

     

        黄建始认为,当初全民推行食盐加碘策略符合当时的国情,在公共卫生领域具有积极意义,有效降低了大脖子病等地方病的发生,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情的改变,不同时期应该有不同调整。(本报北京7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金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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