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6日电(记者金振娅)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其上限降低了一半。
征求意见还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版权声明:凡《光明日报》上刊载作品(含标题),未经本报或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改编、篡改或以其它改变或违背作者原意的方式使用,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光明日报》”。
| 报 纸 | ![]() |
| 杂 志 | ![]() |
本报北京7月26日电(记者金振娅)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其上限降低了一半。
征求意见还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