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主办的首届全国民营艺术院团优秀剧目展演,于2010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在北京隆重举行。其中包括六个剧种的六台地方戏曲——有四台是原创作品,两台是移植本剧种的优秀保留剧目,他们都有相当高的艺术水平。这次展演,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从办和管理本系统主管的公有院团向管全社会院团这种职能转变的又一重要举措。值得庆贺。
我国艺术院团的所有制体制,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20世纪上半叶,即新中国建立之前,我国艺术院团(班、社)大部分是社会资助的民营团(班、社),公营的很少。新中国建立后,即50年代初期,在全国“一化三改造”即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民族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背景下,民营剧团都改造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公营事业单位,即不存在民营剧团了。“文革”期间,艺术院团受到极大摧残。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艺术院团得以恢复至3600多个,其中包括集体所有制院团800多个。那时,文化主管部门既办团又管团。
新时期艺术院团的体制改革和民营院团的兴起,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我国除边远省区外,内地各省都有数百个由个人或合伙投资,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团(当时叫民间职业剧团),其总量与现在全国存在的8000多个大体相当。近2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文化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推进,人们在认识上,把民营院团和公营院团都认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艺术事业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在行政上多年“分级管理”和财政上“分灶吃饭”的条件下,民营院团事实上得不到国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财政资助。加之民营团在艺术人才和经费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因而在艺术水平上总体说不高。他们的存在和服务基层的重要作用,在社会舆论上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文化主管部门只能在政策法规的层面作宏观的管理。在艺术生产的指导和激励方面,想“管”也勉为其难。
曾经有过这样的尴尬事:2002年,某个在省里注册的民营团参加该省的戏剧大赛获得金奖第一名。按大赛主办方规定,凡得金奖者,由该团的主办单位用“以奖代补”(补助该戏的先期投入)的方式,奖励获金奖团40万元。而这个获金奖团因不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办的,故至今未获得政府财政的40万元奖金。
可喜的是与上述某团相反,这次参演的山西清徐嫦娥文化艺术公司,是在太原市清徐县注册的民营团,他们的参演剧目《龙兴晋阳》,从选材、剧本论证修改到排练演出,直至参加全国性的赛事,始终得到太原市相关领导同志的悉心指导和在经费方面的大力资助。太原市领导从大局出发,对公营团民营团一视同仁,致使弘扬三晋文化、呼唤社会和谐的《龙兴晋阳》一剧,去年在参加中国戏剧节时荣获优秀剧目奖。
更可喜可贺的是这次展演,文化部和参演民营团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拨出相应的资金,资助民营院团来京展演,不仅解决了来京各团的往返旅费和在京食宿等经费问题,避免了基层民营团进城住地下室旅店的窘境,而且也预示着将会形成激励机制、丰富管文化的手段,推动各级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进一步从“办文化”到“管文化”的职能转变,促进我国民营艺术院团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