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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6月29日 星期二

    优先调解案件类型明确

    作者: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0年06月29日 06版)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优先调解的案件类型。

        《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工作方法。其中,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实际考验。根据工作需要,最高法院将继续调查研究,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统一指导、规范全国法院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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