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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6月26日 星期六

    “绝不允许把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手上”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热点聚焦

    作者:袁祥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0年06月26日 05版)

        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这是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表示,行政监察法修改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泄露举报人信息可追究刑事责任、监察信息要依法公开、委托从事公共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等规定是修正案的亮点。

        泄露举报人信息可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各界的热切呼吁。

        引人注目的是,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从制度上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护。法律还明确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法律后果,即: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屈万祥告诉记者,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保护问题一贯非常重视,出台了许多具体规定。早在199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明确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外,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也规定了保护举报人的相关制度。

         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记者问,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的时候会把举报信或其他信息转发给地方,这样举报人的信息就可能会被泄露出去。

        屈万祥介绍说,转交办理举报信件是监察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办法。因为根据监察机关管辖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监察对象的举报,由不同级别的监察机关办理。“比如有人写举报信举报县里面一个科级干部,这个举报信有可能一直送到监察部,但应当转交县级监察机关办理。”

        “在转交过程中,我们规定,绝不允许任何一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把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手上。”屈万祥强调:谁转到被举报人手上,一旦查明,必须要追究责任。”他同时透露,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实施后,还将修改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举报保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工作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扩充了监察机关的职责,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

        屈万祥表示,政务公开是目前国务院反复强调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公开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便于社会监督。他进一步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监察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为了使这一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有必要在监察法中将其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来确定,上升到法律高度。”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在屈万祥看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

        “我们感觉到,这次把信息公开问题写入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亮点。”他说。

        协警、城管等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目前,许多地方都聘请了协警、城管等人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他们中不少人并不属于公务员序列,是否也要接受监察?

        屈万祥指出,这次行政监察法修改的另一大亮点,就是适当扩充了监察对象的范围。法律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法律还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屈万祥认为,这个改动的意义在于,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比如说城管人员,再如从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都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 本报记者袁祥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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