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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10年06月05日 星期六

恢复房地产的居住属性

第二套住房标准确定

以家庭为单位,不论是否发生过贷款

本报记者 董山峰 《 光明日报 》( 2010年06月05日   04 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天通过其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为此前房贷市场上标准不同、说法各异的第二套住房作出了明确界定。专家指出,此次发布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具有鲜明的政策取向:迅速为投资投机性购房降温,无论是在本地购房,还是在异地购房。

    打开“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其亮点有三:

    其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其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其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明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而执行这项政策的关键是如何准确判定二套住房,该通知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就此指出,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的套数认定不以是否发生过贷款为标准,即使首套住房没有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再次购买住房同样会被认定为二套住房。

    恢复房地产的居住属性,是针对“炒房”而言的。而在“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我们还能发现另外两条抑制异地“炒房”的政策设计。一是,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是,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本报北京6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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