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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5月17日 星期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

    加强对刑事侦查的监督才能杜绝刑讯逼供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05月17日 03版)

        观点新闻 ●主持人 肖国忠xiao_gz@126.com

        本报北京5月16日电(记者王逸吟)被称作翻版“佘祥林案”的河南商丘“赵作海案”有了最新进展:据新华社报道,商丘市检察院已正式立案查究该案责任人,3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赵作海本人也已获得了相应的国家赔偿。尽管如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刘仁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刘仁文指出,当年的“佘祥林案”和今天的“赵作海案”都存在刑讯逼供,这是酿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类似错案再度上演,加强对刑事侦查的监督就显得至关重要。

        刘仁文分析说,目前对刑事侦查的监督不力有几方面原因:一是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民警可以将其带到派出所、公安局等公安机关进行留置盘问,由于这一环节缺少外部监督,可能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二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并送到看守所之后,虽然每个看守所都配有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但倘若驻所检察官的法律素质、能力水平等不足以胜任工作,监督效果难以达到理想;再加上驻所检察官往往一并享受了看守所的福利待遇,容易被“同化”,也使得监督打了折扣。此外,一些监所的设计、建造不规范,缺乏录音录像设备和隔离设施,也容易导致刑讯逼供。

        刘仁文认为,要避免冤假错案,就应针对上述情况着手强化对刑事侦查的监督。比如,全面推行讯问现场录音录像制度,通过技术手段把证据保存下来,这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办案民警也能起到保护作用。

        刘仁文同时提醒,除了加强体制内的监督,还应该加强社会监督,比如,可以考虑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通过一定的途径不定期地进入到监所中,在不妨碍办案的情况下进行巡查。只有打破封闭环境,让“阳光”照进看守所,才能杜绝刑讯逼供,避免错案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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