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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10年04月27日 星期二

海关提醒:
勿让无知酿“侵权”

《 光明日报 》( 2010年04月27日   09 版)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记者张翼)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今天提醒国内企业,别不明不白当了侵权者。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海关货运渠道查获的1342批侵权嫌疑货物中,属于国外客商向国内生产企业定牌加工的侵权货物有323批,占全部批次的24%,大多是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足受外商利用而造成的无意侵权。

    汕头市某渔具公司不久前应外国客户要求生产一批渔线出口,并根据客户要求在货物包装上使用“飞鱼牌及图形”商标,在出口查验时被海关查扣。因外商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明文件,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汕头海关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对汕头市某渔具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东南沿海很多企业为外商定牌加工出口商品,而国际市场的大量需求以及由此带来的暴利驱使外商利用国内企业生产侵权商品。由于无知,国内加工企业在赚取微薄加工费的同时成了外商的替罪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文件”。据了解,目前海关可以帮助加工贸易企业联系权利人,请权利人协助鉴定委托书的真实性,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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