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记者王茜)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33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