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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24日 星期三

    不能忽视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

    作者:□ 谭旭东(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24日 09版)

        文化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是文化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但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不能简单地理解由“铁饭碗”变成“瓷饭碗”,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职工的待遇由福利化享受转变为按个人创收多少来操作。文化体制改革,说到底,还是要有效地发掘文化企业的内部潜能,充分地发挥文化企业的自主性,调动文化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让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与接受变得更加顺畅,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大众化的需要。

        实行文化体制改革,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一些人认为文化生产要把市场利益作为第一目标。不可否认,市场利益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更不能把文化生产简单地当作赢利的工具。文化企业要自觉地树立起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一、树立责任意识,担负社会使命。文化企业生产的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具有物的属性,它既有商品的使用价值,也有精神产品的属性。报纸、杂志和图书,包括动漫产品,它们可以交换、买卖,在市场上获得利润,同时它们也是精神文化产品,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就图书出版而言,粗制滥造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出版商热衷于炒作一些低俗搞笑的娱乐文化、传播一些野史和名人隐私,迎合低级趣味,特别是少数少儿书商还在出版一些带有暴力和色情的文化垃圾,这就是以利益取代一切,把文化传播看成简单的市场利益获得。文化产品传播不是单一的信息传播,不是一般商品的流动,而是价值的传播、思想的传播,因此,文化企业要有社会担当,要有以优秀的产品塑造人、启迪人、熏陶人、鼓舞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增强法制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当前文化体制改革力度大,影响深远,对文化企业内部的盘活可以说是空前的,在转型时期必然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配套完善,特别是文化产品生产的监管制度还需要健全。但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后,法制意识不可淡薄,文化产品的生产不可出粗品、次品,更不能出“毒品”。比如,出版社不要钻法律空子,变相买卖书号;期刊不要变相卖刊,把精神文化产品传播的阵地丢失。此外,出版社和网络媒体等文化企业还要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文化产品创造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文化企业应增强法制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加强自律,实行自我监督,合法经营。

        在未来的经济和信息大潮中,文化产业只有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才能走得更长更远,才能真正发挥其他工业产品所难以发挥的作用,并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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