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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22日 星期一

    ■有话想说

    规范病历书写要有相应监督

    作者:□周慧虹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22日 11版)

        长期以来,医院病历书写潦草、难以辨认几成“通病”。它不仅令患者一头雾水,影响其知情权,而且,也往往使得其他相关医护人员不明就里,多费不少周折。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卫生部新修订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该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并对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如何修正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有了法规保障,一般人也能看懂病历的日子似乎不远了。然而,事实真会如此吗?不少医生表示,因为每天门诊量太大,为节省时间字写得草、使用简称或代码,在所难免。

        病历书写是否规范,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医生的工作态度,反映着医院的工作作风。它是医院与患者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沟通的一条纽带,是展示医院形象的一个窗口,看似不起眼,可马虎不得。要使医务人员遵循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工整、清晰、严谨地书写病历,固然要靠他们自身增强责任意识,严于律己,可与此同时,也离不开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

        而从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来看,它只是规定了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应该如何操作,然而却并未规定相应的惩戒举措。为了保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落到实处,各地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配套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组织职能部门人员深入各个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指导,同时可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督促医生规范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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