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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18日 星期四

    缓解“招工难” 增加就业吸引力

    广东大幅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 光明日报 》( 2010年03月18日   06 版)

        本报广州3月17日电 记者张景华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应对“招工难”,广东大幅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平均提高了21.1%,增幅仅次于上海、浙江,高于北京和江苏。

        据悉,新调整的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5个档次,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每月为1030元,增幅19.8%,最低工资标准为9.9元/小时;珠三角地区的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执行第二类标准,每月为92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汕头、惠州、江门执行第三类标准,每月为81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韶关、河源、梅州等12市执行第四类标准,每月为71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部分贫困县执行第五类标准,每月为66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6.49元/小时。

        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法定劳动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岗位补贴、津贴、福利待遇等。广东大幅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效缓解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促进分配公平,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缓解部分行业企业的“招工难”问题,对推进广东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据悉,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将从5月份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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