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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08日 星期一

    ■有话想说

    打击违法广告需完善法律制度

    孙瑞灼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08日 11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委日前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今年专项整治重点。典型违法广告将通过曝光、点评、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屡罚屡犯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医疗广告让老百姓真假难辨,深受其害,我国每年有大量人“吃错药”。虚假医疗广告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成为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理所当然。值得思考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和整治,然而,虚假医疗广告却势头不减,甚至屡打屡犯。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在虚假违法广告上处罚力度过轻、执法不严有关。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虚假违法广告盛行的重要原因。

        《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令做假者感到庆幸的是,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而且这笔钱早就加到成本里了,由消费者埋单,“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不慎被工商管理部门拿个正着,缴纳的罚款就算是学费,这点费用早晚还能从受骗的消费者手里蒙回来,就算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另外注册一个公司,照样能重操旧业。

        《刑法》中也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是,哪种情况算是“情节严重”?这种提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刑法规定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难以与成千上万的受害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失划等号。过轻的刑期使刑法在违法广告上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

        因此,要想让老姓不再上当受骗,最重要的还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切实增加虚假广告者的违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毕竟,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公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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