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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05日 星期五

    李肇星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修改选举法以更好实现
    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05日 02版)
    图为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
    本报记者 程伟光摄

        本报北京3月4日电(记者袁祥、王逸吟)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选举法的修改将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根据议程,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将提交本次大会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李肇星表示,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当时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按每10万人选一位代表,即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为8∶1。在选举上,这种不同比例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完全平等的。

        “但在当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当中有与其地位相适应的代表,是合理的,是过渡到更为平等的选举所必须的。”李肇星强调,1953年选举法还规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将来要实行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

        李肇星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城市化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在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全国人大代表的农村和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8∶1修改为4∶1,那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李肇星表示,光阴如梭,又经过了15年,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相信这次选举法修改将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制度保障。”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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