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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2月06日 星期六

    工商总局、公安部发布“传销”警示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02月06日 04版)

        本报北京2月5日电(记者罗旭)“如果有人给您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推荐投资,前提条件是先交钱,并要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可以从中提取报酬,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您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针对猖獗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今天共同发布警示信息,提醒广大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

        警示信息指出,要警惕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聘”、“介绍工作”、“招工”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与传销活动。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诱骗中西部等地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到异地从事传销活动。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去年7月至10月的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去年全国工商、公安机关共捣毁传销窝点2万余处,教育遣散传销人员40余万人次,依法严惩了一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进一步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目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传销的手段更加隐蔽,大量的群众上当受骗,传销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工商总局、公安部再次明确,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者,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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