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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2月05日 星期五

    新政备忘录

    擅发灾害性天气警报可罚5万元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02月05日 11版)

        从今年4月1日起,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国务院近日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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