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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义务教育学校执行的绩效工资制度

    《 光明日报 》( 2010年02月03日   05 版)

        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是发挥工资激励导向作用的重要手段,必须充分体现学校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工资总量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一般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本报记者靳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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