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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1月29日 星期五

    高法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标准

    标的额 2亿元以上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 光明日报 》( 2010年01月29日   03 版)

        本报北京1月28日电(记者袁祥、王逸吟)从2月1日起,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将统一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确定了上述调整内容。

        《通知》为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稳妥处理有关管辖异议提供了依据。《通知》明确,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法院辖区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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