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1月23日电(记者夏静通讯员梁建强)22日,湖北省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将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最大亮点是首度将社会扶贫写入了法规条款,还强调了扶贫工作要坚持开发式、开放式与救济式相结合的方针,新增了科教、生态、防灾等多项社会事业方面的内容,并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分配、监管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1996年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第一部地方性扶贫法规《湖北省扶贫条例》,探索了通过立法推进扶贫工作的新方法。2008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工作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经过历时两年的调研与征求意见,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与1996年制定的《湖北省扶贫条例》相比,经过修订和完善的《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体现了扶贫工作由解决温饱问题到促进贫困地区发展问题的转变,规范了政府在扶贫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目标和任务。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