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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1月23日 星期六

    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发布

    未完成任期考核目标者将予以调整

    《 光明日报 》( 2010年01月23日   04 版)

        本报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温源)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资委今天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办法》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央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国资委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并以此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对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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