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2日电(记者赵达)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当事人、方式、程序和合同。
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将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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