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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

    杨亮 《 光明日报 》( 2009年12月24日   04 版)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杨亮)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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