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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9月22日 星期二

    医生“走穴”有了规矩

    作者:胡其峰 《光明日报》( 2009年09月22日 03版)

        本报北京9月21日电(记者胡其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该如何规范这种医疗行业内的“走穴”行为?卫生部近日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对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并为此立下多条“规矩”。

        针对医师多点执业(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的三类情况,卫生部分别作了规定:一是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二是多个医院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执业;三是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据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述第三种医师多点执业的情形,卫生部还特别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包括: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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