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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9月01日 星期二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双薪制”、离婚析产等四项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

    杨亮 《 光明日报 》( 2009年09月01日   04 版)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杨亮)国家税务总局今天透露,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该局日前发文,明确了双薪制等问题的执行口径。

      关于双薪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此前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华侨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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