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5日电 记者胡其峰今天从卫生部获悉,我国将对电子病历进行标准化建设,在保证居民健康档案“数出有源”的同时,满足医院之间的临床信息交换和共享。为此,卫生部近日专门公布了《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向社会征求意见。
卫生部对电子病历概念的表述为: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患者(或保健对象)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的数字化的医疗服务工作记录,是居民个人在医疗机构历次就诊过程中产生和被记录的完整、详细的临床信息资源。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电子病历标准化建设现阶段的首要目的是满足区域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临床信息交换和共享需要,实现以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协同,以惠及百姓。
据了解,电子病历的主要内容由病历概要、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记录、健康体检记录、转诊记录、法定医学证明及报告、医疗机构信息等7个业务领域的基本医疗服务活动记录构成。具体记录信息还包括医疗机构历次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摘要信息;超声、放射、内窥镜、病理、心电图、脑电图等检查检验记录;医疗机构需告知患者或其亲属的各种知情同意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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