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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企业为个人买房需缴个税

    作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09年07月14日 04版)

        本报北京7月13日电(记者杨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今天就企业为个人买房的若干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企业为职工购买房屋,其实质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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