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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5月25日 星期一

    现代法治要给村民留下自主空间

    作者: 《光明日报》( 2009年05月25日 06版)

        本报北京5月24日电“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法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矛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对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十分重要。 

        强世功分析认为,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法的矛盾首先体现为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一方面,国家强调法律是公平的,全体一致适用;另一方面,我们又强调农村村民自治,尊重村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当村民的生活习惯、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矛盾就产生了。目前,在刑事领域已经没有民间法了,打人、拘禁等行为一定是按照国家法律来处理;但是在民事领域,例如借债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乡规民约还在发挥作用。其次,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法的矛盾其实是文化的冲突。法律一般是把社会生活的完整链条截断开来,对每个个案进行裁判,但老百姓经常是把整个社会生活贯穿起来想问题,所以在很多农村地区,村民往往难以接受法律的表达方式。第三,我国呈现出非常大的地区差异,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东西部区别很大,因此,对各地法院的要求不能完全相同。 

        强世功强调,现代法治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生活都由国家法律来规范,而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生活由法律来规范,同时给社会留下自主空间。因此,要实现法律和乡规民约之间的平衡,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村地区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给村民留出足够的自主空间。其次,在农村地区应该提倡调解,鼓励基层政府建立自己的调解组织,包括乡镇司法所、仲裁机构等等,为基层群众解决纠纷提供更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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