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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5月25日 星期一

    应加强对农村法律服务业的引导和规范

    作者: 《光明日报》( 2009年05月25日 06版)

        本报北京5月24日电针对目前农村法律服务业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表示,农村法律服务业在很多地区属于一种自生的经济现象,我们的政策应当是引导而不是限制。 

        王亚新通过调查发现,在一些县城存在以咨询业为名的“法律服务一条街”,提供各种法律咨询,甚至代理案子;还有一些“黑律师”,打擦边球诈取当事人钱财。显然这是不合法的,对此国家必须要有一定的监管和准入门槛。 

        王亚新同时指出,我国农村已经不是传统的农村,人、财、物都高度流动,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但同时过去的人情网络、宗族关系仍然存在。村民之间发生纠纷,当事人不请律师而找一些懂行的熟人代理案件,可能不完全合法,但也有合理性,因为毕竟农民有这个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老百姓提供了方便,不能简单一禁了事。对此,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一方面加强监管和引导,在适当的范围内使之合法化;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扶持以促进农村法律服务业升级换代。 

        在王亚新看来,农村法律服务业其实是因社会分工深化而形成的一种中介性产业,与我国发展服务业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因此,适当的时候,国家应该出台类似“产业政策”的措施,以促进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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