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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4月22日 星期三

    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全国近1.6万家企业拿到高新“身份证”

    作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09年04月22日 01版)

        本报北京4月21日电(记者杨亮)根据最新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1.6万家企业通过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这些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初步统计,获得高新资格的企业中,超过六成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和广东(含深圳市)这5个传统的高新企业聚集区。已通过公示的企业全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8大高新技术领域,并对自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原有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均已取消,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但没有取消,反而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突破了原有仅在高新技术园区企业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限制。因此,许多企业都争相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作为未来税收规划的新战略。

      2008年4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需要重新认定。这里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与以前认定办法不同的是,新办法突出强调和鼓励企业创新,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专利技术作为评审认定的核心指标。

      据了解,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50%税前抵扣、人才引进落户、用地契税优惠等国家和地方政策。有关专家表示,按照现有的评价体系,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家一些大型招投标项目、火炬计划等,在评审过程中还会获得加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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