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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4月19日 星期日

    N类O类车辆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吕贤如 《 光明日报 》( 2009年04月19日   05 版)

      本报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吕贤如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必须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的备案信息。相关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收集反馈处理系统、质量信息决策跟踪系统和车辆识别代码(VIN)系统。
      据介绍,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底,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先后受理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155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180种,召回车辆184万辆。消除了大量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潜在隐患、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尽管如此,在交通事故中,载货车辆肇事比例一直居高不下,而且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目前,我国载货汽车存在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不高、非法改装现象普遍、严重超限超载运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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