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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12月27日 星期六

    山西吕梁:两名假记者因敲诈勒索被判刑

    胡靖国 《 光明日报 》( 2008年12月27日   06 版)

        新华社太原12月26日电(记者胡靖国)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宋以江、白记书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宋以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白记书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81年3月出生的宋以江系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被批捕前是《山西法制报》临时聘用人员。白记书1972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柳林县人,被捕前系《山西法制报》临时聘用人员。

        据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6日,宋以江在山西省孝义市西辛庄镇南上庄煤矿以该矿非法生产为由,向老板马某某索要现金,马某某指派干事任某将4000元现金送到宋以江住的华都宾馆,在大厅里交给了宋以江。

        2008年4月,白记书在山西省交口县温泉乡马家坪村,以《山西法制报》记者的名义,向矿主郭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2008年4月22日,宋以江、白记书自称《山西法制报》记者,到山西离石宏泰焦化厂拍摄“采访”,以该厂环保不达标,违规生产,欲在媒体曝光相要挟,逼使宏泰焦化厂负责人贾某向其送上1万元现金。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赃款均已退还受害人。在此案开庭审理中,宋以江、白记书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宋以江、白记书采用揭露他人违规、不合法生产、在媒体曝光等要挟手段,向他人索要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案发后,两人主动将赃款退还了受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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