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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福建立法规范气象信息传播

    作者:本报记者高建进 《光明日报》( 2008年12月15日 03版)

        本报福州12月14日电(记者高建进)近日,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气象信息传播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定,气象部门和人员瞒报漏报气象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是在我国《气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台风频繁等省情而制定的。该条例着重突出地方特色,在为地方服务气象事业项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报警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针对网络、通信发展带来的新情况,福建省气象局局长董熔说,近来,气象信息传播的渠道和方式不断多样化,非法播发气象信息的现象逐渐增多,不仅破坏了气象预报传播秩序,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为此,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对此做出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媒体向社会播发,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省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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