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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12月07日 星期日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获准设立

    本报记者温源 《 光明日报 》( 2008年12月07日   04 版)

        本报北京12月6日电(记者温源)为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经济增长,银监会5日正式发布《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以引导银行业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更好地扶持小企业发展。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是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它是独立的专营机构,实现责权利相统一,人财物相对独立。其业务范围包含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及代客理财、收费类中间业务等与核心授信业务相关的宽泛的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激励约束方面,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绩考核要独立于其他银行业务,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二是由于银行在获得小企业完整的财务信息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指导意见》对现场实地核查和非财务信息对于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重要性上作了强调。三是在风险容忍与问责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专营机构可以根据小企业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四是在快速核销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专营机构应建立单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以及时核销小企业不良资产。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旨在引导大银行进一步重视小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考虑到其客户和服务对象主要就是小企业,因此不纳入《指导意见》重点引导对象范围。

        银监会特别强调,指导意见》并非刚性的指令性文件。银监会鼓励各家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灵活有效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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