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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08月26日 星期二

    生活用电气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未作规定

    循环经济草案强调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作者:袁祥 《光明日报》( 2008年08月26日 03版)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袁祥)正在三审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而代之以一项新的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二审稿和三审稿取消了此项制度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在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针对原草案提出的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据介绍,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累进加价。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有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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