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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08月26日 星期二

    福建:两年内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农村中小学不得再举借新债

    作者:高建进 《光明日报》( 2008年08月26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高建进)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从今年起,福建将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并规定今后农村中小学不得再举借新债。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债务。经核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本金余额为23.12亿元。《方案》明确,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为完成中央及省出台的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产生的政策性债务都将被列入化债范围,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福建省级财政将设立化债奖补资金,实行“奖补结合”,设区市也将筹集一定比例的化债奖补资金,帮助所辖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该《方案》明确规定,今后福建农村中小学不得再以学校名义举借新的债务。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规范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资金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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