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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05月29日 星期四

    灾区存款凭证灭失的客户可区别情况支取部分现金

    作者:温源 《光明日报》( 2008年05月29日 04版)

        本报北京5月28日电(记者温源)为满足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灾后重建需要,按照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就地震灾区银行办理个人支付结算的有关事宜下发通知。

        通知说,对于客户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银行可区别不同情况办理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支取或转账业务:一是持有效存款凭证,但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账户、密码挂失及存款的支取或转账。二是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但客户能够提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账户、密码挂失及存款的支取或转账。三是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且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可采取与客户核对账户、身份和其他信息等其他方式确认客户身份和权益,并合理确定存款的支取或转账限额。银行确认客户身份的方式包括: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包括客户本人照片在内的身份信息;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出具本人驾驶执照等。同时,个人账户存款的支取或转账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的,银行应按现行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办理。

        对死亡和失踪者个人结算账户的处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尽快向银行提供已确认死亡和失踪者名单。银行应将死亡和失踪者的个人银行账户单独存储或标记,该类账户只收不付。同时银行应根据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书,积极做好死亡和失踪者财产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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