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雪梅在《教师申诉制度及其实施现状》(江西教育科研》2007年第11期)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权利受损之后寻求救济的教师申诉制度,该制度自实施至今已经十几年了。教育行政机关的部门不健全使得教师“投诉无门”。据了解,我国有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没有成立专门的处理教师申诉的部门,很多地方是在政策法规办公室里设置了一个工作岗位专门负责教师申诉,由于宣传不够深入,很多教师并不知道这个机构或这个工作岗位的存在,他们也就无法享有自己的申诉权了。还有甚者,有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中没有类似于“法规科”的机构,根本就无法处理教师申诉事件。
一些教育行政官员,他们甚至认为,教师们去人事处、信访办,与申诉的性质是一样的。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习惯上使用传统的方法,也促成了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