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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04月20日 星期日

    银监会要求

    理财产品宣传单须在最醒目位置提示风险

    不得无依据出现“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字样

    本报记者温源 《 光明日报 》( 2008年04月20日   05 版)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记者温源)针对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出现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等问题,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同时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法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同时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此外,商业银行应定期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并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银行要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银监会还在《通知》中要求各商业银行于近期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自查,银监会派出机构将采取暗访的形式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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