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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02月25日 星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物权类纠纷被列为专门民事案由类型

    本报记者袁祥 《 光明日报 》( 2008年02月25日   04 版)

        本报北京2月24日电(记者袁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这项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物权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一项重要举措。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它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既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统一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下,考虑到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划分了30个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下列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和广泛使用的第三级案由共361个。此规定专门规定了物权类案件案由。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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