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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02月25日 星期一

    宁波启动公立医疗机构责任险

    赔偿上万需鉴定有助于打击“医闹者”

    本报记者严红枫 通讯员杨力克 《 光明日报 》( 2008年02月25日   06 版)

        本报宁波2月24日电(记者严红枫 通讯员杨力克)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获悉,从3月1日起,宁波市将正式实施《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目前,该市下属的李惠利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宁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妇儿医院和中医院等六家医院院长分别与“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签订医疗责任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

        根据宁波市卫生局与宁波保监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规定》,宁波市卫生局相关处室解释,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协议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经界定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处理医疗纠纷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分担机制。

        这次签订的医疗责任险统保项目包括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财产综合险、火灾公众责任险三种。

        “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由多个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将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医疗纠纷处理与理赔事宜。《规定》明确,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参保医疗机构应当向共保体处理中心报案,由处理中心受理、调查、评估、协商、鉴定、诉讼及理赔。

        宁波市政协委员胡锡浩曾参与过医疗责任保险的调研。胡锡浩说,引进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一种创新的做法。

        宁波第一医院副院长许幼峰最近正在处理两起医患纠纷,他表示,这个规定有助于打击“医闹者”,因为医院无法直接给予1万元以上赔偿,还需要评估、鉴定,“医闹者”就算闹也没有用了。

        宁波市卫生局医政处则表示,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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