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怡祖在《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探疑》(教育研究》2007年第9期)中认为:高校自主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学术自主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也是高校自主权在法律上产生公、私属性界分的根源。高校自主权与高校法定之权同为一物,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我国高校具有多种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并非没有对高校行为公、私属性的应有关注“事业单位法人”界面即已寓示高校法律地位的独特复杂性。具体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权的公、私职能,设置“角色串通”的防范机制,对于完善我国教育法制,促使高校更准确地履行其法人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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