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推进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的通知》,就下一步非遗工坊的工作目标、设立条件和工作路径等作出部署。
据悉,2018年7月,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通知,确定第一批10个“非遗+扶贫”重点支持地区,支持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以下简称“非遗工坊”)。一年以来,各重点支持地区陆续设立156家非遗工坊,取得良好成效,形成一批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做法。
《通知》指出,要以传统工艺为重点,依托各类非遗项目,支持国家级贫困县设立一批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非遗工坊,帮助贫困人口学习传统技艺,提高内生动力,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非遗工坊建设和运行机制,持续扩大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全面融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非遗工坊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认定和管理,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扶贫部门要将非遗工坊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通知》对设立非遗工坊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包括:依托一项或几项覆盖面广、从业人员多、适于带动就业、具有较好市场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列入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建设非遗工坊;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有建设非遗工坊的必要场地和水电等基础条件;能够有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家庭参与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数量标准,按当地扶贫车间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