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因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权,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12月4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本案因涉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生成的文章,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备受关注。(12月5日《北京青年报》)
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基于特定的信息自动生成的,显然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此引发人工智能著作权争议,却非常值得重视。
近年来,无论是出版部门还是著作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都在日趋提高,有关各类知识产权的“保卫战”也从来没有间断过。但具体到人工智能著作权方面,不是说绝无仅有,但却是少之又少。但无论如何,这却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而随着人工智能发展,尽管部分人对当前的一些人工智能劳动,当然也包括人工智能创作表示不可思议,但这却无法阻挡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科技进步的前进步伐。不难想见,现在人工智能创作不多,但未来却注定不会少。如果现在不引起重视,不着手去建立健全著作权法,探索研究解决甚至防范问题的机制,接下来就会在具体案例面前显得被动,某种程度还会助长侵权之侥幸心理,进而衍生更多类似的版权纠纷,影响整个出版生态和谐与文明。
就事论事,当前人工智能著作权存在争议,准确说一些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能不能受现行著作权法保护,这也并非绝对性的,具体也还得看看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毫无疑问,这就给法院的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著作权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根据这种现实存在的情形,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厘清每一条边界,让人的劳动与智能劳动泾渭分明,争议才会销声匿迹。
何况,一旦人工智能的普及,各种合成物越来越多,一些人工智能创作为适应更高要求和需要,或者是一些操作人工智能设备的人缺乏起码的操守,在合成一些公共资源的基础性材料之后,看到还有一些法律上的空白,会不会又把一些自然人用心血创作出来的有血有肉的原创作品“合成”进去,粗暴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呢?很显然,这些都需要从这种争议中引起反思,未雨绸缪加以重视起来。
贵州省兴义市 贺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