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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8年10月10日 星期三

    报的正义与分的正义

    ——“西方正义理论译丛”总序

    何怀宏 《 中华读书报 》( 2018年10月10日   09 版)

        正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在网络上引发大量讨论和争议的许多事件,几乎都和道德,尤其是正义的问题相关,那些最重要的、最牵动人们情感的事件更是如此。这是因为正义就是主要用于社会,特别是用于制度和政策的道德原则和价值;或者我们还可以同意罗尔斯所说,相对于效率等衡量标准来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是需要得到优先关注的。但我们的传统道德理论往往是从个人德性来观察和调节社会,对制度本身的德性或者说“社会正义”却重视不够。所以,借鉴域外的正义理论来补足和拓展中国特色的道德理论,对促进与提升我们社会的道德建设和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这套“西方正义理论译丛”(江西人民出版社)就致力于此。在首批所选的六本书中,有探讨西方的正义观念发展史的;有聚焦于当代社会的正义问题的;有提出和建构自己的理论观点的;也有收集对某一重要理论的争论、辩驳和回应的;还有从跨学科的视野和全球化的角度来思考正义的。

     

        当然,对这些思想观点和理论,我们需要谨慎地分析和选择,对不同的著作给以不同的权重。它们有些对我们思考自己社会的问题是富有启发性的,也有些更多的是处理他们自己社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考察它们提出的理由和论据的真实性,这不仅可以获得方法论方面的助益,还可以帮助我们形成自己的比较正确的观点。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种批判性的思维。

     

        我在这篇总序中,想结合丛书中的一些著作,主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关正义的范畴。借助于对传统正义与现代正义的分野,我想讨论报应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的区分,以及何者应当占据更优先的地位。第二个问题是有关正义的原则、规则。我想借助对罗尔斯与沃尔泽的理论的比较,讨论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的关系,以及我们为什么还需要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

     

        报应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

     

        对正义的范畴和内容,我们也许可以大致地分成两块:一块是报应的正义,它主要是和法律尤其是司法的正义、矫正的正义相关;一块是分配的正义,它主要是和权益尤其是经济和物质的利益分配相关。

     

        结合人类社会的历史,我们也许可以说:无论中外,传统的社会更强调报应的正义,并且是以报应的正义为中心和统摄的;而近代以来,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则更强调分配的正义,并且是以分配的正义为中心和统摄的。

     

        究其背后的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我们也许还可以通俗地说,传统社会强调的主要是一种“报的正义”,即主要的一面是“报仇”即司法的正义,次要的另一面是“报酬”即交易的正义。这后面的核心理念是“应得”(desert)。犯罪者应得惩罚,付出或交换者应得回报,贡献者应得酬劳,“让各人各得其所应得”。

     

        现代正义强调的则主要是一种“分的正义”,其主要的内容是分配发展机会和物质利益。它后面的核心理念是“平等”。它不仅将平等对待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社会成员,而且致力于“均富”观念的实现。

     

        “正义”总是要在某种基本的意义上包含平等的。但对“平等”的理解,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人们却有所不同。传统的正义实际上也必须体现平等,但是更强调价值的平等、功过的平等。它那种“平等”可以说主要是一种“对等”。所以,它主张有罪必罚、同罪同罚、同样的价值得到同样的报偿。现代正义则更强调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还有条件乃至需求的平等,不管什么人,不管他们拥有什么价值,都是如此。它的确有一种“均等”的含义。

     

        但这两种正义也可以在概念上处理得比较相通和互相包容。我们前面说到“统摄”,即传统社会的正义自然也会包括经济利益的内容,包含“分”的内容,但“分”往往是统摄在“报”的名下的。同样,现代社会的正义也肯定,甚至还必须优先地包括法律和司法的正义,但这种“报”往往是统摄在“分”的名下的,即分配权利、负担、义务和责任,等等。

     

        综上,我们所讨论的正义范畴和内容其实已经相当清楚,正义总是和政治、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今天所说的正义更是如此。正义必须依赖权力来实行和实现,而这种权力追溯到底,则是在一定地域内对暴力的垄断——这其实也是韦伯对国家的一个基本定义。无权力支撑的正义是虚弱甚至虚幻的正义。当然,我们也要对权力提出道德的要求——正义的理念。无正义约束的权力是施虐甚至肆虐的权力。

     

        传统的正义和原始的正义有着更多的直接联系,也带来一定的紧张。比如个人复仇、自行正义和国家法庭判决、代行正义之间的紧张。除了直接的自卫——或者说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国家不允许个人使用暴力自行正义,而是要将个人的“报复”上交到国家来处理。但直到现代社会的今天,也还是会有司法正义的缺位和不足,而导致个人自行正义的现象的出现。我们可以对这样一些个人报复表示相当的同情,但是,它们还是有违良序社会发展的大势的。

     

        《正义诸概念》的作者拉斐尔曾经以古希腊悲剧为例谈到从原始的正义向传统的正义的转变。埃斯库罗斯以阿伽门农家族冤冤相报的系列悲剧展示了这一转变的过程。阿伽门农的妻子克吕泰墨斯特拉和其情人埃奎斯托斯杀死了阿伽门农,这后面有复仇的动机:一是克吕泰墨斯特拉要为其被献祭的女儿伊菲革涅亚复仇,一是埃奎斯托斯对于阿特柔斯家族被侵害的复仇。但阿伽门农被杀之后,他的儿子俄瑞斯忒斯也要为自己的父亲复仇,他杀死了埃奎斯托斯,在犹豫之后,也杀死了自己的母亲。为此,他遭到了复仇女神(可以视作原始正义的化身)的疯狂追逐。

     

        最后雅典娜创立法庭,审理复仇女神的控诉。在正反两方投票相等的情况下,她投了一票,宣判俄瑞斯忒斯无罪,但也要试图平息复仇女神的怒火。拉斐尔指出这包含了新的理念:第一,对于罪行的审判以及惩戒应当通过国家,通过法庭,通过整个法庭的陪审员,通过一个理性和民主的程序来进行;第二,如果两种冲突的主张在道德的两难境地中是均衡的,那么正义的解决办法是切断冤冤相报的无尽链条。

     

        但我们还可以说,从原始正义到传统国家的正义,这里最基本的原则还是没有根本改变,即罪行应该得到惩罚,应该被起诉和审判,应该有报应,“谁的行为谁忍受”。“新的理念”只是将这种惩罚权交给了国家,并努力斩断个人报复不已的链条。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即传统正义虽然没有均分权益和福利的理念,把福利看作应该主要是个人或自愿结合的团体追求的事情。国家主要负责防御外部侵略,维护内部安全和秩序,也包括维护契约的履行等,但它也还是要关心和帮助那些最弱势的群体和个人的基本经济生活和生存权利。这包括要让“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要为孤儿寡母主持公道,不让其人身和财产被侵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有义务进行社会救济等。所以,传统国家往往也都有救荒和济贫的一些政策和实践。这后面的精神应该说不只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虽然稳定也是天下之大利),也有对人类和同胞的人道关怀。

     

        这可以帮助我们将正义理论与一般的道德理论联系起来考虑。表现为制度的“恻隐之心”也是一种人类的共性,我们在不同文明的经典文献中都可以看到类似于社会要分利给贫弱的人的例子,比如说《诗经·小雅·大田》中的:“彼有不获穉,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圣经》“利未记”等篇章中也屡次写到这样的意思,当收割庄稼时,应当保留田地的一角不被收割,且不捡(车里散落下来少许的)谷物,“把它们留给那些穷人和陌生人吧”。但是,传统的正义不怎么考虑如何保障人们的经济幸福,不考虑如何平等地满足人们可能不断提高的物质期望,乃至传统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也都不是以经济为中心的。

     

        正义的理论与实践从以对等的“报”为重心,向以平等的“分”为重心的转变,是从近代开始,尤其是在20世纪完成的。罗斯在1923年出版的《亚里士多德》一书中,评论了引用正义这一概念的诸多变化。他说:“分配正义听上去无比新奇,我们并不习惯认为国家为其国民分配财富,反而认为我们缴税而去分摊国家的负担。”(Aristotle,London Methuen,1923,210)这种纳税支持的国家自然是一种较少功能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拉斐尔对此评论说:“今天我们对社会保障耳熟能详,反而是罗斯的说法让人感觉奇怪了。”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现代分配正义理论的一部精致和系统的杰作,也是这一类型的正义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他认为正义的主要内容就是分配一个社会的权益和负担。在他的这部著作中,没有多少有关法律正义,特别是涉及刑法和民事的正义的内容。

     

        这其中的一个原因,自然是因为他考虑的“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应用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非具体制度。但是,他却把经济利益的分配也纳入了这一正义理论的原则之中,而将可能更重要和优先的法律正义排除在外,是有可以质疑之处的。当然,他可能认为,在他的有关所有人的平等自由权利的第一正义原则里,已经隐含了法律的正义。

     

        另外,他在他的正义理论中将“应得”的理念排除在外,而主张一种具有实质平等意义的“公平”,这也许可以用于解释对权益的分配,但却难于解释对惩罚的“分配”。他认为将报复正义或司法正义视作“维护基本的自然义务”是一个错误,但如果我们观察传统社会(即便是今天,也还有一些带有许多传统因素和形态的国家),以及传统正义与原始正义的联系,那么,我们可能还是会认为,这并不是一个错误,司法正义看来的确还是在维护基本的自然义务。从防止直接损害人们的生命、财产的角度看,它比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更为重要,也应当置于一个更为优先的地位来考虑。能够为罗尔斯辩护的倒可能是一种进步主义的观点,即如果是处在一个司法基本实现了正义的社会,那么,从实践和政策的层面,或许可以优先考虑经济分配的正义,但即便如此,也不宜将这种优先性看作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次序。

     

        正义的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

        前面谈到我希望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传统正义与现代正义的区分和关系问题;一是正义理论中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的关系问题。传统正义的理论基本上都是承认一般原则,并以之为前提的。有关“报的正义”,应当说内容更明确,对伤害和酬劳的界定会比较清楚,处理的规则也更容易达成共识。而有关“分的正义”,则因为对利益的理解,对哪些是最需要关注和照顾的群体,乃至对于“平等”的理解都会相当歧异,所以难以达成共识,也就使人们更容易倾向于怀疑一般原则。加上现代思想的潮流就有一种力图寻求真理性知识的绝对可靠性带来的失望,所以,在现代道德理论中出现相对主义以致虚无主义的强劲趋势应该说是不奇怪的。所以,有关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的问题,我专门放到现代的分配正义理论中来讨论。

     

        相对来说,我们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比较熟悉,这里我想多介绍一下沃尔泽的理论和对他的评论。

     

        大卫·米勒相当赞同沃尔泽的理论,也忠实地叙述了他的观点。米勒认为,沃尔泽对正义的解释其本质是多元的,否认有普遍的正义原则,将正义视为特定时间、特定政治共同体的创造。正义的多元性不仅表现在认可多元的自由民主制社会中,其他社会也有各种类型的社会善好,而每种善好都有与之对应的分配标准。

     

        这里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正义观念的不同的地方性、领域性;一是沃尔泽认为正义需要通过“善好”或者说价值来定义。沃尔泽的主要理论是他在1983年出版的《正义诸领域》(Spheres ofJustice,New York:BasicBooks, 1983)中提出的。其主要的正面意义或许是反对一些个人或群体依靠他或他们在某一个领域中取得的优势地位,从而获得对其他人在其他领域,甚至所有领域的支配权。所以,他主张一种“复合的平等”,但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复合的不平等”或者“复合的优秀”。当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分配领域拔得头筹的时候,“复合的平等”就实现了,但由于某一领域的优势无法向外转移,所以无人能够支配其他领域。沃尔泽解释说,复合平等意指公民在某一领域或社会善中的地位不会被他在另一领域或社会善中的地位所削弱。

     

        那么,主要有哪些东西可以被称为“善好”呢?沃尔泽认为,在现代自由社会中,“善好”的主要类别有:安全和福利、金钱和商品、职业、工作、闲暇、教育、亲情和爱、恩典、认可(即尊敬、公共荣誉等符号)、政治权力等。

     

        沃尔泽认为,比较理想地实现了“复合的平等”的正义的社会图景大致是这样的:分权的民主社会主义,强福利国家,有约束的市场,开放和去神秘化的行政部门,独立的公立学校,共享艰苦工作和闲暇,保护宗教和家庭生活,不受等级或阶级影响的公共荣誉授予和褫夺制度,工人控制公司和工厂,一种政党、运动、会议和公开辩论的政治。(SpheresofJus⁃tice,318)亦即,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观要求这样一个社会,其中不同的人能在不同领域占据优势,他们的关系总和呈现出特定类型的平等。许多分离的不平等相互抵消和对冲产生复合平等,在此过程中,没有人是终极赢家。没有人能够“赢者通吃”。

     

        那么,哪些领域的优势最容易侵犯到社会的其他领域呢?沃尔泽看来是想把市场对其他领域的“侵犯”描述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问题。沃尔德伦指出:依沃尔泽看来,货币的危险在于,它往往会成为他所称的“支配性”物品——拥有这种物品,能够使拥有的个体大范围地掌控其他物品(SpheresofJustice,22)。沃尔泽没有将权力的僭越和侵犯视作主要的问题,可能恰恰是因为在自由民主社会,权力受到了法律正义或者说法治的严格约束。所以,他主要关心的是市场或者说金钱购买对其他领域可能的侵犯。

     

        为此,沃尔泽列举了十多种应当实行“阻止交易”的,即那些不能买卖的事物。这份“阻止交易”的清单包括:人口,政治权力和影响力,刑事司法,言论、出版、宗教和集会的自由,婚姻和生育权,离开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免除服兵役、免于陪审团职责、免除其他公共工作的义务的权利,政治职位,基本的福利服务如警察保护和教育,绝望的交易(如涉及接受危险工作的交易),奖品和荣誉,神恩,爱和友谊,犯罪行为。而在最重要的、应该禁止的“权钱交易”中,他主要关注的不是用权力掠夺金钱财富,而是用金钱购买政治权力,乃至为后代购买优质教育。

     

        沃尔泽的复合平等的正义理论的确有助于防止“赢家通吃”,防止一个人由于拥有某一方面的优势,就将这种优势扩大到所有方面,甚至因此对他人取得支配地位。大概是由于他所处社会的缘故,他更重视防止用金钱来购买一切。但我们知道,在另一些社会中,权力远比金钱更管用。在那些地方,更大的危险不是用金钱购买权力,而是用权力压制其他人的经济活动或掠夺社会的财富,即所谓“权力的腐败”。

     

        顺便说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理论中也是主张阻断基本权利与经济利益之间的交易。他反对以利益之名,哪怕是多数人的利益之名来剥夺哪怕是很少数人的平等自由,所以他给出了正义原则的次序,只有先满足所有人的平等自由的原则,才能考虑公平机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不过,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沃尔泽否定这些多元的特殊规则要依赖于一般的正义原则。他强调“地方性”。他说:“分配正义的每一种实质性解释都是一种地方性解释……首先有一种特征是我的论述的核心。我们(所有的人)都是文化的产物;我们创造并生活在有意义的世界里。”(SpheresofJustice,314)这些说法可能并不错,但是否还是有一些超越地方性的共享的生活意义和正义原则呢?

     

        凯伦指出,沃尔泽的论证最后还是建立在一般的甚至是抽象的自由民主原则上,还是不得不超越地方性的理解。假如像沃尔泽说的那样,“道德方面的论证要诉诸共享意义”,那么这种论证就预设了我们的共享意义世界至少部分越过了我们所属的特定政治共同体的边界。

     

        问题还在于,不仅是基本的生活意义、价值(善好),正义的原则是否更应该如此呢?或者说,那些最基本的人生价值,本身也可以用正义的原则规范来表述。而且,正义的原则倒是比人们对生活意义的理解更有可能,也更有必要达成超越地方性的普遍共识。而沃尔泽却认为一般的正义原则是不可能或不可取的。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不难观察到,如果说正义的标准有赖于人们对价值(善好)的看法,人们对什么是善好(应该追求的价值)的看法不是更容易发生歧义吗?即便是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在同一个地方,人们的价值观念也照样出现许多的差异。相反,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政治共同体内的人们,对一些基本的正义规范却反而较容易达成共识,比如对不能杀害无辜、不能伤害他人,不能让人因为缺乏物质的生活资料而死去等等。

     

        当然,沃尔泽的正义理论还不能说是一种道德的相对主义,他的观点和一些相对主义的思想,诸如利奥塔、德里达、福柯和一些后现代主义者,甚至和威廉斯的观点也都是有距离的。他认可正义是有规则可寻的,只是这些规则是多元的,且不可能依据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用巴里的话说,他更像是持一种约定主义的观点,即各个领域、各个社会的正义规则是要依各个领域的特殊性质和各个社会的人们对于善好的特殊理解而定的。这样,从总体来看,正义的规则自然是多元的,而且不可能用一些普遍原则来概括、提供依据或从它们引申出规则。

     

        有不少学者指出,沃尔泽所提出的正义理论的一些正面主张,其实在美国的社会还是缺乏根基的。美国地方性的知识和共识并不支持他的主张,至少从历史和现实看是这样。这显示出他的理论的激进性,但即便说美国的地方性知识的趋势会朝沃尔泽希望的这个方向走,它怎么从目前的地方性知识中生长出来也是一个问题,是不是还得要借助更高的、超越地方和国家的普遍正义观念才可能生长?但这样做是不是会改变沃尔泽理论的基本主张?

     

        即便是相当赞同沃尔泽的理论,认为其理论虽然不同于但却优于现在的主流政治哲学的米勒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指出,沃尔泽想证明医保不应依赖市场,但他的论证难以让人信服,因为从多数美国人现在共同的想法中无法推出这样的结论。就更别提沃尔泽主张的工业民主或者是扩展工人对工厂的控制权了。米勒认为,对此,十个美国人中有九个会拒绝接受。美国人打心底里信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基本权利。巴里也说:沃尔泽的一些主张无法诉诸大多数美国人的想法。当然,人们的观念可能发生变化,我们现在甚至可以说已经看到了诸多变化,问题在于,这些变化是不是还得要诉诸一般原则。我们看到,不仅沃尔泽的一些批评者,甚至赞许者也还是试图诉诸更为一般的原则。

     

        比如米勒想强调平等公民身份理念在沃尔泽的正义观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他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民享有一种基本的身份平等,这才能使诸如金钱和权力这样特定正义领域内的不平等变得无效。巴里则认为:沃尔泽强烈反对一般理论,但只有这种理论能说出沃尔泽明显想说但又不能说的话:正义有其固有的属性,即便落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也不能动摇正义的这种属性。他更赞成罗尔斯的论证方法。在巴里看来,罗尔斯与沃尔泽看法一致的地方有: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应当完全平等地进行分配,工作应当按照公平机会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教育应当按照获益能力进行分配。罗尔斯还提出了差别原则以用于经济利益的分配。但巴里认为:罗尔斯的论证优于沃尔泽的地方在于先建立一般的正义理论,而后依据正义理论对这些标准进行阐释和辩护。

     

        的确,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其实也是有领域的明确区分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包含一种“复合平等”的含义。他的第一和第二两个正义原则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但他也认可、提出并努力论证一般的正义原则,乃至根据它们进行演绎。

     

        罗尔斯强调一般的正义原则,但他的问题可能是将有的特殊原则也普遍化了,尽管他申明他的理论只是用于良序社会的基本结构。但即便如此,他的论证看来也至多能解释他的第一正义原则的普适性,而仍旧难以解释第二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的普适性。而有的更为基本的普遍原则,他反而没有单独提出,比如说保障生命与安全的原则。应该说,越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原则应该越是基本的,或者说越是接近道德底线才越具有普适性。而正如上面所批评的,在另一方面,沃尔泽则可能过于强调正义规则的特殊性了。

     

        对沃尔泽的复合平等正义理论。还有一种来自事实的反对:在米勒看来,复合平等观面临的一项挑战是认为:人们在不同分配领域的地位有一种事实上不可抵挡的集中趋势,因此那种认为平等可以在不同地位中产生的观点是缺乏实践基础的。这是因为分配诸领域是互相关联的,在某一领域的高级地位也可能自然地趋向于转变为其他领域的高级地位。

     

        不过要指出的是,沃尔泽对自己的多元正义观点还是有限制的,或者说是有底线的。他在“解释与社会批评”中,承认有些正义要求是贯穿所有文化的,在此意义上,这些要求可被视为“一种底线的、普适的道德范畴”。禁止谋杀、欺骗和暴虐均在此列。沃尔泽在《多元主义、正义和平等》一书的“回应”中也写道:“书中有几章强调了一般道德在塑造分配原则上起的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的分配原则。我承认这一点,尽管我不确定道德能在某种程度上从外部发挥作用,除非是一种底线道德。谋杀、折磨、奴役对任何分配过程来说都是错误的——它们之所以是错误的与社会物品的意义没有关系。”由此看来,沃尔泽还是接受了一种普遍的底线伦理,而这种底线伦理恰恰主要是存在于“报的正义”而非“分的正义”领域里的。但也许正是因为他过度聚焦于“分的正义”,所以才在《正义诸领域》中常常忽略了这种普遍的底线伦理。而他在他的另一本著作《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中,倒是相当多地讨论并依据了一种普遍伦理。

     

        无论如何,“复合平等”是一种富有启发的思路。在各个不同的领域和层面,应该有一些不同的正义准则,比如在个人的交往中、在自愿结合的团体中、在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政治领域中,以及在国际关系的领域中,所采用的正义规则肯定是应当有所不同的,有的领域甚至不太适合谈正义,比如家庭,只要其中发生的事情不涉及违反法律和严重地影响社会。

     

        报的正义的优先性

     

        但我认为:这种“复合平等”的地位却是次要的,甚至是次要的次要。首先,“报的正义”蕴含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置于“分的正义”之前(当然,“报的正义”的一些内容也应根据时代的变化有所改变)。其次,即便在“分的正义”中,无论是建设性的还是批评性的观点,也无法全然不诉诸某些基本的正义原则。而这些基本的原则是应该置于具体的规则之前或之上的。比如说,批评地方性文化中的寡妇殉葬、女性割礼等,就很难不依据一般的原则。

     

        为什么今天我们还是应该重视,甚至更重视法律的、报应性的正义,将其置于更优先的地位来考虑?

     

        首先是因为它涉及的问题之重,它涉及的是有关生命不被剥夺、伤害和压制,财产不受侵犯,基本的生存物质资料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其次是因为它涉及的范围之广,它不仅关系到社会中的一些群体——虽然是值得关心和照顾的贫困或弱势群体,还关系到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司法正义的问题是所有人都要面对的,不论他是什么人。

     

        再次,还因为这种传统的“报的正义”的原则往往在现代“分的正义”理论中被忽略。当代西方的正义理论和实践过于集中在权益分配,尤其是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而我们最好取得一种恰当的平衡。

     

        最后,这还和我们的国情相关,而且,这种逻辑的优先次序也是和历史正义的次序相吻合的。

     

        总之,以上我的阐述和讨论只是从传统和现代、一般和特殊的角度,尝试提出一种对正义观念和理论的分析框架和优先次序,我期望它能够有助于读者理解这些译著,同时也展开自己的批判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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