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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妇女能顶半边天?

    ——近代早期英国女性地位刍议

    赵秀荣 《 中华读书报 》( 2017年12月20日   19 版)
    1632年出版的《女性权益决议法律》

        笔者一直关注自下而上的历史。英国近代早期(1485—1714年)三位女性君主——“血腥的玛丽”(玛丽一世)、“处女女王伊丽莎白”(伊丽莎白一世)及安妮女王——给阴郁的男权世界涂抹了几缕亮色,她们一直吸引史学家及民众的关注,特别是伊丽莎白女王。那么英国近代早期普通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 她们在家庭中的作用如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

     

        一

     

        传统的近代早期政治史研究认为,除了三位女性君主,近代早期英格兰妇女与政治无关。政治是男人的领域,时人甚至认为“国王或议会不应该对女人有任何不同意见,因为她们只能逞口舌之能,不会带来任何伤害”。对女人的轻蔑可见一斑。研究政治史的学者虽然注意到了妇女参政的情况,但只是将妇女置于底层,作为男性参政的陪衬。如果我们拓展“政治”一词的内涵,就会发现妇女其实也参与到了近代早期的政治中。正如赖特森(KeithWrightson)教授指出的,近代早期教区是一个行政单位,也是一个小的政治舞台,是实践地方权力的场所。女性无疑参与了教区事务,如贵族妇女通过庇护制(资助当地的医院及学校)参与政治事务,平民妇女也参加食物、公有权问题引起的骚乱、请愿和抗议等活动。此外,对妇女在英国内战(EnglishCivilWar,1642—1651年发生的国王军与议会军之间的战争)中的作用以及1660—1720年期间政治运动中妇女的角色的考察都可以佐证:妇女参与了近代早期的政治生活并行使了权力。

     

        这里我们所强调的16、17世纪的“政治”主要是指当地民意以及地方事务。当时的妇女经常在露天市场、面包店讨论当地的新闻,形成当地的意见或看法。这些妇女既可以对当地行为不端的人进行斥责——街头辱骂,也可以把某人排挤出邻里互助组织。如1610年莱斯特郡(Leicestershire)的拉特克里夫(Rat⁃cliffe)村,在一个村民婚礼当天,6个女织工在教堂院子里,用柳树条编的花环“以非常亵渎的方式”羞辱新郎和新娘。因为柳条代表忠贞,显然新娘和新郎都不具有这种品质。女性的“语言暴力”在制裁其他妇女的时候也具有显著效力,有时甚至对男性也产生压力。今天我们认为这是狭隘的地方主义、欺凌、暴力,显示了她们认知的狭隘性,但她们的目的是维护自己教区的名声。如果她们的非正式的压力产生不了效果,她们还会向教区官员施加压力,迫使他们采取行动。如1620年莱斯特郡的奥德比牧师在当地妇女的要求下给副主教法庭写信,要求其惩罚一个叫爱丽丝·布洛菲尔德(AliceBlofield)的女仆,因为她生下一名私生子,当地居民要求她进行公开忏悔。她们请求说:“我们真的认为这对我们教区来说是一个丑闻。”

     

        很多妇女还参加直接的政治行动:抗议和请愿。妇女在抗议圈地运动方面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些活动中她们的劣势变为优势:地方官员总是害怕骚乱会扩大化为公开叛乱(这在都铎王朝确实发生过),如果他们不能平息骚乱,会被中央政府问责;而女性发动、参与骚乱就不会带来这样的威胁,因为当时人们不能想象女性会组织叛乱,这也就使得地方官容易妥协。有时妇女会故意证明她们的行为没有威胁,如1642年一群妇女破坏了约克郡的圈地设施,她们带来蛋糕、啤酒,意欲表达她们没有谋反的意图。同样,妇女也会由于经济的窘迫参加抗议活动,她们可以非常有组织地行动,并且当局不会认为她们是在谋反,因为当局根本不认为她们的行为具有政治性。1633~1634年伦敦妇女抗议新近通过的肥皂垄断权,抱怨新的肥皂“洗得不白、没有香味、不如原来的肥皂耐用”。当时一种广泛流传的误解认为,妇女参与骚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毫无疑问鼓励了妇女参加抗议、请愿活动。

     

        二

     

        1632年《女性权益决议法律》的作者断言,所有的妇女“都是已婚的或即将结婚的”。近代早期英国对女性的期许是结婚生子,照顾家庭。近代早期英国的家庭功能不同于今日。今天我们认为家庭是居住和消费的单位,是繁衍后代、情感寄托的单位,但近代早期的家庭除了上述功能,还是生产单位(农场或手工作坊)。16、17世纪家庭最主要的任务是谋生,农业历史学家马克·奥弗顿(MarkOverton)教授认为16世纪80%的英格兰农场都是以家庭为主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其产品一小部分用于交换,生存才是各个家庭的首要目的。奥弗顿教授估算拥有100英亩土地的约曼农年收入在70镑左右,拥有10英亩地的自耕农年收入大约只有2.5镑。城市中的手工业者一年的收入大约是6~7镑。因此当时人们的生活并不丰裕,如果遇到荒年就更艰苦。当时家庭主要的功能是生产,因此所有家人互相合作。并且家庭按父权制组织,成年男子(丈夫)是一家之主,他们的权威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只有他们才是家庭不动产以及大部分动产的拥有者。户主的职责是维护家庭的生产,训练仆人和学徒。经营家庭农场、手工作坊的家庭,丈夫和妻子经常互相依赖、互相合作、互相支持。

     

        当时女主人被称为家庭主妇(housewifery),但其职责跟今天的家庭主妇(housewife)不一样,其职责除了做家务,还要管理家庭日常消费,养猪、养鸡、养牛、种植亚麻、剪羊毛、纺织、割草、晒干草、挤奶、制黄油、做奶酪等等。农忙时她们还要到田间劳作,有时到市集出售农产品(鸡蛋、家禽、猪肉、谷物等),购买家庭不能生产的必需品。城镇手工业者和小商人家庭中的女性基本不会掌握手工技术,但她们也会帮丈夫烤面包、杀猪、挑水、买原料等等。如诺里奇一位妇女在为丈夫购买生产原料时与人发生争执,在法庭上留下记录。因此当时妇女的劳动不仅仅是今天意义上的家务劳动。玛丽·普赖尔(MaryPrior)在总结这一时期女性工作时,有精辟的论述:“男性的工作是明确的(限于他们的手艺或行当)、能干完的,他的一天有开始和结束。‘女人的工作永远做不完’,即使当她坐下来,还要纺线、编织、缝补。”有时丈夫死了,妻子不得不一个人支撑家庭的重任。但是妻子并不能在所有的情况下协助丈夫,例如铁匠、海员的家庭,在这样的家庭里,她们经常从事一些其他的行业去赚钱,例如护士、助产士、女佣、织补工、制帽工或在街边当小贩,还有的人开一些小旅店。

     

        女性除了这些工作外还要承担生育、养育孩子的职责。这一时期人们的初婚年龄比较晚,通常在25~29岁。以里格利教授(E.A.Wrigley)为代表的研究人口史的历史学家在研究教区记录后,为我们提供了近代早期人们结婚和子女受洗的细节:通常女性在婚后的18个月产下第一个孩子,之后在其育龄年纪内每隔2~3年产下一个孩子。因此妇女在成年后1/3到1/4的时间都在生孩子,因为当时并没有避孕措施,而且她们不仅要生育孩子,还要抚养孩子。正如16世纪中期的托马斯·塔瑟(ThomasTusser)所说,主妇的事情永远做不完。在这种产能低下、劳动力密集的农业社会,妇女的地位不可或缺,她们撑起的不只是半边天。

     

        三

     

        与男性相比,近代早期英国妇女在社会中永远处于弱者的位置。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早期。当时普遍认为女性不仅体力上弱于男性,而且智力上也弱于男性,且女性容易被情绪左右。当时人们不认为女性的弱者地位是受教育不足或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反而认为是女性生来具有的弱者本质决定的。对女性的偏见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巫术的指控。虽然近代早期的英国从来没有发生过像欧洲大陆或苏格兰那样的大规模猎巫运动,但社会对女性的偏见是一样的。如马塞尔·莫斯指出:“女人只是因为她们的社会地位的特殊性才成了被大家相信的女巫,她们拥有各种力量。她们被认为在资质上不同于男人,天生具有各种特殊的力量:月经、神秘的性交与妊娠只是赋予她们的各种资质符号。对女人来说,男人社会培养了各种强烈的社会情感,她们则从自己的角度尊重甚至分享了它们。由此可见,她们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她们的宗教地位是不同或低于男人的。但是,正是这一点把她们与巫术维系起来,而且,巫术给予了她们一个不同于她们在宗教中的地位。女人们总是产生各种有害的影响。在婆罗门教的古老文献中就有这样的说法:‘女人就是死亡’。她就是不幸与巫术。”

     

        巫术与女性关系密切,部分是由于对妇女歧视的基本态度造成的,女性被认为是脆弱的、邪恶的,更容易用神秘力量对邻居复仇,更容易成为魔鬼的工具。“法术是弱者的工具”。对女性的这些偏见还有理论、宗教和制度的支持:

     

        1.医学理论。从古希腊罗马开始流行的体液说认为,每个人身上都有血液、粘液、黄胆汁和黑胆汁四种体液。这个理论是希波克拉底和盖伦教义的核心,是欧洲数百年来的主流理论。直到19世纪,它仍然对医疗实践和教学产生影响。此理论认为:这四种体液调和,人就健康;不调和,人就生病。“这些体液被认为与四种元素相关——土、气、火、水——相应地代表四种品质:干、冷、热、湿。”这四种体液在不同人身上的比例是不一样的,因此人们的行为方式也不同。并且这四种体液在男人身体里和女人身体里的分布是不同的,因此女人更加感性,缺乏理性,比男人更加热情,也更容易受情绪左右。

     

        2.宗教教导。基督教根据《圣经》(亚当、夏娃的故事)以及圣保罗的教导,认为妇女应该从属于男性。夏娃受到蛇的引诱,从此女人背负了容易受到勾引、意志薄弱的恶名,并要承受分娩之痛。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低于男人,在家庭里也要服从丈夫。人们谈论女性时,通常关注她在性行为上是否“贞洁”(从中世纪直到近代早期,教会法庭负责审理的主要违法行为之一就是“性犯罪”),而人们对男人的评论却通常不会只在意他是否忠贞,人们更多注重的是他事业是否成功。因此基思·托马斯(KeithThomas)教授说这是“双重标准”(托马斯教授的一篇论文题目就是《双重标准》)。

     

        官方的《布道书》(TheBookofHomilies)也宣称女性是弱小的生物,女性未被授予男性的力量和毅力,因此她们容易焦躁不安,容易被脆弱的情感和情绪左右……所以丈夫必须忍受妻子的软弱。《关于婚姻状态的布道》强调男女要和平相处,女人承认男人的权威,布道词写道:“让女人服从她们的丈夫就像她们服从上帝一样,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head),就像耶稣是教会的头一样。”16世纪晚期著名的传教士威廉·帕金斯(WilliamPerkins,1558~1602年)讲道:家中的男主人对家庭享有私人的、固定的管理权,这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是上帝的安排,是符合自然的;家庭中的主妇应该为丈夫的管理提供帮助和支持——“他是(一直是)主要的统治者,她只是合作者(associate)。”

     

        3.法律上的地位。根据英国的法律(特别是财产法),财产归成年男性户主所有。未婚女性在法律用语中的词汇是“单身女性”(femesole),她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以自己的名字签署合约,可以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但已婚妇女则要服从关于婚后的律条,法律中已婚妇女的词汇是“在丈夫保护下的女性”(femecovert),其权利严重缩减:不能独立拥有动产(除非别人托付给她)——这种观念源于丈夫和妻子结合后就变成一个人的传统理念——妻子结婚时带来的土地,丈夫拥有终生的收益权。家庭所有动产也都属于丈夫,妻子权利仅限于“嫁妆”,通常是家庭财富的1/3,这笔财产在丈夫死后、妻子守寡时可以使用,被称为“寡妇产”,但最后还是要留给继承者。

     

        总之,如果我们扩展“政治”一次的含义,可以证明近代早期英国女性参与了政治,但这一时期社会对女性的偏见是受到宗教、法律及医学观念的影响的。女性在社会中属于从属地位,她们隶属于父亲、丈夫或主人,在家庭中她们也处于从属地位。成年男性拥有绝对的主导权,人们在谈论整个社会秩序时根本不关注女性。当然有一部分妇女拥有社会地位,有些女人甚至地位很高,主要是女性君主及出生在贵族家庭的妇女,但即使这样,性别的差异是显著的,性别观念根深蒂固,这是当时的社会现实。女性的身份更多被提及的是女儿、妻子、母亲或者姐妹。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性别歧视一直持续到20世纪早期,直到女性拥有选举权、同工同酬权。但谁又能说今天的女性与男性就完全平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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