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宋之问是品行恶劣的“奸人”。但如果仅因各种文献载刘希夷“为奸人所杀”,便一口咬定杀人者就是宋之问,显然不合逻辑。唐初“奸人”不独宋之问一人,我们不能因为鄙薄他低下的人品,便在史料不足的情况下故意牵强附会,胡乱地将因诗杀人这样毫无根据的罪名扣他头上。不然,学术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也许宋之问有偷诗的动机,也许千载之后他仍然逃不脱偷诗的嫌疑,但如果仅以偷诗的动机和嫌疑来定他的杀人之罪,显然缺乏强有力的说服力。
洛阳城东桃李花,飞来飞去落谁家?洛阳女儿好颜色,坐见落花长叹息。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已见松柏摧为薪,更闻桑田变成海。古人无复洛城东,今人还对落花风。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寄言全盛红颜子,应怜半死白头翁。此翁白头真可怜,伊昔红颜美少年。公子王孙芳树下,清歌妙舞落花前。光禄池台开锦绣,将军楼阁画神仙。一朝卧病无相识,三春行乐在谁边?宛转蛾眉能几时?须臾鹤发乱如丝。但看古来歌舞地,惟有黄昏鸟雀悲。
这首诗在《御定全唐诗》里有两个作者和标题,一个作者叫刘希夷,题为《代悲白头翁(一作“白头吟”)》(详见《御定全唐诗·卷82》第13首);一个作者叫宋之问,题为《有所思》(详见《御定全唐诗·卷51》第48首)。后者只是将前者诗中“洛阳女儿好颜色”“应怜半死白头翁”“惟有黄昏鸟雀悲”三句换了五个字,改为“幽闺女儿惜颜色”“须怜半死白头翁”“唯有黄昏鸟雀飞”,其他诗句完全一样。刘宋皆初唐诗人,相传为甥舅。围绕这首诗二人给后人留下了一桩轰动文坛悬疑千年的因诗杀人公案。
《御定全唐诗》为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彭定求等人编纂。该书何故将同一首诗归入两个作者名下一并载入?先看《御定全唐诗·刘希夷·代悲白头翁》诗后标注:“希夷善琵琶,尝为白头咏云:‘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既而悔曰:‘我此诗似谶,与石崇“白首同所归”何异?’乃更作云:‘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既而叹曰:‘复似向谶矣。’诗成未周岁,为奸人所杀。或云:‘宋之问害希夷,而以白首翁之篇为己作。’至今有载此篇在之问集中者。”注文前半部分记录刘希夷创作此诗经过,后半部分记录宋之问夺诗杀人。从注末“至今有载”一句看,《御定全唐诗》编者在选编时还参考了前代文献中的宋之问文集,最终将这首诗同时归入两人名下分别刊载,可见这首诗从唐初流传到清初,历经一千多年,人们仍然没有搞清楚其原创作者究竟是谁。
那么《御定全唐诗》关于刘希夷因诗丧命(即宋之问夺诗杀人)这桩公案从何而来?据中唐刘肃《大唐新语》载:“刘希夷,一名挺之,汝州人。少有文华,好为宫体,词旨悲苦,不为所重。善掐琵琶。尝为《白头翁咏》曰:‘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既而自悔曰:‘我此诗似谶,与石崇“白首同所归”何异也?’乃更作一句云:‘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既而叹曰:‘此句复似向谶矣,然死生有命,岂复由此!’乃两存之。诗成未周,为奸所杀。或云宋之问害之。后孙翌撰《正声集》以希夷为集中之最,由是稍为时人所称。”这是记载这桩公案现存最早的文献,亦即这桩公案的源头,也是《御定全唐诗》相关注释的依据之一。刘肃把宋之问与刘希夷之死连在一起记载,但并未明确认定宋夺诗和因诗杀人(也许有某种暗示)。末句言刘希夷此诗曾被孙翌编入《正声集》,并认为是“集中之最”,此诗才“稍为时人所称”,说明此前人们并不怎么欣赏刘希夷此诗。孙翌为盛唐人,表明在盛唐人们已认定此诗作者为刘希夷。
晚唐韦绚《刘宾客嘉话录》云:“刘希夷曰:‘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其舅宋之问苦爱此两句,恳乞,许而不与。之问怒,以土袋压杀之。宋生不得其死,天报之也。”韦绚为宰相韦执谊之子,所著《刘宾客嘉话录》内容追记穆宗长庆元年(821)刘禹锡在白帝城的谈话,原书名为《刘公嘉话录》。刘禹锡曾官太子宾客,故今本题为《刘宾客嘉话录》。刘禹锡与韦绚谈话应该确有其事,谈话内容也应是据实记载,韦绚没有必要撒谎。刘禹锡这段话增补了“恳乞”“之问怒”等求诗杀人细节,明确交代了“许而不与”(答应了又反悔不给)的杀人原因与“以土袋压杀之”的杀人方式,表明宋之问因诗杀人已被刘禹锡坐实。当然,刘禹锡谈话能否作为宋之问杀人证据,另当别论,笔者稍后论述。
北宋王谠宗此说,其《唐语林·卷五·补遗》言:“刘希夷诗曰:‘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其舅即宋之问也,苦爱此两句,知其未示人,恳乞此两句,许而不与。之问怒,以土囊压杀之。刘禹锡曰:‘宋生不得死,天报之矣!’”文字、语气和文意都基本照搬韦绚《刘宾客嘉话录》,除新增了一句“知其未示人”,没有其他新的信息。
南宋计有功《唐诗纪事》记:“《唐新语》云:希夷,一名庭芝,汝州人。少有文华,好为宫体诗,词旨悲苦,不为时人所重。善弹琵琶,尝为《白头翁咏》云:‘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既而自悔曰:‘我此诗谶,与石崇“白首同所归”何异?’乃更作一联云:‘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既而叹曰:‘此句复似向谶矣,然死生有命,岂复由此!’乃两存之。诗成未周岁,为奸人所杀。或云:‘宋之问害之。’后孙翌撰《正声集》,以希夷诗为集中之最,由是大为人所称。或云:‘之问害希夷,而以洛阳之篇为己作,至今载此篇在之问集中。’”完整引用刘肃《大唐新语》对刘希夷的介绍,只在文末加了一句含糊其辞的“或云”作为旁证,指出宋之问“以洛阳之篇(笔者按:即刘《白头翁咏》,因其首句为“洛阳城东桃李花”,故名)为己作”,将之放入宋氏自己文集中,似乎坐实了宋之问偷诗。但以一句莫须有的“或云:之问害希夷”,就想证明宋之问因诗杀人,显然证据不足。因为偷诗和杀人没有必然联系。
南宋尤袤《全唐诗话》亦记:“刘希夷,一名庭芝,汝州人。少有文华,好为宫体诗,词旨悲苦,不为时人所重,善弹琵琶。尝为《白头翁咏》云:‘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既而自悔曰:‘我此诗谶,与石崇“白首同所归”何异?’乃更作一联云:‘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既而又叹曰:‘此句复仍似向谶矣,然死生有命,岂复由此!’即两存之。诗成未周岁,为奸人所杀。或云:‘宋之问害之。’后孙翌撰《正声集》,以希夷诗为集中之最,由是大为人所称。或云:‘之问害希夷,以洛阳篇为己作,至今载此篇在之问集中。’”除了改动几个无实际意义的虚词,文字与计有功《唐诗纪事》形同翻版,毫无一点新意。
元代辛文房《唐才子传》云:“希夷,字庭芝,颍川人。上元二年郑益榜进士,时年二十五,射策有文名。苦篇咏,特善闺帷之作,词情哀怨,多依古调,体势与时不合,遂不为所重。希夷美姿容,好谈笑,善弹琵琶,饮酒至数斗不醉,落魄不拘常检。尝作《白头吟》,一联云:‘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既而叹曰:‘此语谶也。石崇谓白首同所归,复何以异?’乃除之。又吟曰:‘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复叹曰:‘死生有命,岂由此虚言乎!’遂并存之。舅宋之问苦爱后一联,知其未传于人,恳求之,许而竟不与。之问怒其诳己,使奴以土囊压杀于别舍,时未及三十,人悉怜之。有集十卷及诗集四卷,今传。希夷天赋俊爽,才情如此,想其事业勋名,何所不至。孰谓奇蹇之运,遭逢恶人,寸禄不沾,长怀顿挫,斯才高而见忌者也。贾生悼长沙之屈,祢衡痛江夏之来,倏焉折首,无何殒命。以隋侯之珠,弹千仞之雀,所较者轻,所失者重,玉迸松摧,良可惜也,况于骨肉相残者乎?”前半部分具体详述刘希夷生平及《白头吟》成诗过程和死因,补充交代了凶手和行凶地点,所述刘遇害原因和情节基本雷同韦绚、王谠诸篇,应该也是沿袭前代说法。后半部分议论感叹,替刘鸣冤,并为其感到可惜。同样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明朝张岱《夜航船·爱杀诗人》亦云:“唐宋之问爱刘希夷诗,有‘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之句,恳乞不与,之问怒以土囊压杀之。”所载与韦绚《刘宾客嘉话录》一般无二,也是人云亦云。
明朝蒋一葵《尧山堂外纪·宋之问》又云:“汝州刘希夷,少有文华,好为宫体诗,善弹琵琶。尝为《白头翁咏》云:‘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既而自悔:‘我此诗谶,与石崇“白首同所归”何异?’乃更作一联云:‘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既而又叹曰:‘此句复似向谶矣,然死生有命,岂复由此!’即两存之。宋之问,希夷舅也。爱‘落花’二句,恳乞许而不与,怒以土囊压杀之。后孙翌撰《正声集》,以此诗为刘集中之最,由是大为人所称。”与上述诸篇大同小异,沿袭了诸篇对刘希夷命案的记载,略为不同的是说宋之问因“爱‘落花’二句”(即“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杀刘。
清赵翼《瓯北诗话》云:“‘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此刘希夷诗,无甚奇警,乃宋之问乞之不得,至以计杀之,何也?盖此等句,人人意中所有,却未有人道过,一经说出,便人人如其意之所欲出,而易于流播,遂足传当时而名后世。”指出宋夺诗杀人的原因是刘诗“易于流播,遂足传当时而名后世”。
一些现当代文学专著和辞书也采用上述说法,例如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周勋初《唐诗大辞典》、陈伯海《唐诗汇评》、沈起炜与刘德重《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中华书局版《中国文学家大辞典》等书籍皆有所记载,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以上诸多文献几乎众口一词,均以宋之问夺诗为杀人因由,依据是宋诗集中存有刘的诗歌。然而这种观点历来也有不少质疑之声。
北宋魏泰《临汉隐居诗话》率先提出质疑:“吾观之问集中,尽有好处,而希夷之句,殊无可采,不知何至压杀而夺之,真枉死也。”认为宋诗比刘诗写得好,不至于因诗杀人,公开替宋之问叫屈。
金王若虚《滹南诗话·卷上》也持魏泰观点:“宋之问诗有云:‘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或曰:‘此之问甥刘希夷句也,之问酷爱,知其未之传人,恳乞之不与,之问怒,乃以土袋压杀之。’此殆妄耳。之问固小人,然不应有是。‘年年岁岁’‘岁岁年年’,何等陋语,而以至杀其所亲乎?大抵诗话所载,不足尽信。”王若虚以刘希夷名句为“陋语”虽不能为人苟同,但他认为宋之问因诗杀人“大抵诗话所载,不足尽信”,也有一定道理。笔者稍后详论。
明代李攀龙《唐诗直解》云:“《代悲白头翁》本非其佳处,而俗人专取之。五、六尤卑。”直指《代悲白头翁》并非刘诗佳作,认为五、六两句尤其不好(即“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与魏泰和王若虚对刘诗的评价遥相呼应。
明祁骏佳《遯翁随笔》(上卷)亦云:“余谓此诗不过如沿街唱劝之语,实为鄙俚。以之问之才,岂欲窃此鄙俚之诗?且之问固非端品,然何至以乞诗不得,遂杀其人乎?”认为《代悲白头翁》为“鄙俚之诗”,宋之问固然品行不端,但以他的才华还不至于为了两句诗去杀人。
清贺裳《载酒园诗话》又云:“刘庭芝藻思快笔,诚一时俊才,但多倾怀而语,不肯留余。如《采桑》一篇,真寻味无尽。《春女行》前半亦婉约可思,读至‘忆昔楚王宫’以下,不觉兴阑人倦矣。钟氏盛称之,独贬其《代悲白头翁》。此诗悲歌历落,昔人之赏自不谬,特亦微嫌太尽。《孤松篇》极多佳思,及观宋延清《题张老松树》诗,便觉宋劲净,刘沓拖,大有老稚之别。余尝谓刘诗如花落鸟啼,宋诗似云蒸霞蔚,不徒手笔迥异,各有所长。宋实出于刘上,何苦夺其句而杀之!况‘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亦甚无奇,弇州之辨良是。”直陈刘希夷诗“多倾怀而语,不肯留余”“微嫌太尽”诗意直白的缺点,并将宋之问同题材作品《题张老松树》与刘希夷《孤松篇》比较,“觉宋劲净,刘沓拖,大有老稚之别”,认为“宋实出于刘上”,宋没有必要“夺其句而杀之”。
现当代学者也多有认为这场公案不可信者。如闻一多《宫体诗的自赎》说:“相传刘希夷吟到‘今年花落……’二句时,吃一惊,吟到‘年年岁岁……’二句,又吃一惊。后来诗被宋之问看到,硬要让给他,诗人不肯,就生生地被宋之问给用土囊压死了。于是诗谶就算验了。编故事的人的意思,自然是说,刘希夷泄露了天机,论理该遭天谴。”由文中“编故事的人”一语可看出闻一多认为夺诗杀人之说多半出自虚构,纯属子虚乌有。施蜇存《唐诗百话》引述辛文房《唐才子传》时,也指出“这是唐人小说中所记的一段文艺轶事,未必可信”。王仲镛《唐诗纪事校笺》也说:“《唐语林》亦载此事,殆小说家言也。”孙映逵《唐才子传校注》引《本事诗·征咎》云:“果以来年之春下世。”并作出结论:“皆不云(或未确言)之问害刘。”
这些质疑具有一定道理和依据。稍加考察,不难发现后世持阴谋论者,都是受了刘肃《大唐新语》和《刘宾客嘉话录》的影响,把这两部唐人著作当作了坐实宋之问因诗杀人的依据,并没有提出什么有力的新证据。但如果仅凭这两部文献的记载,就据此推断宋之问杀了刘希夷,却很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关于宋之问因诗杀人《大唐新语》仅存暗示,并未坐实,刘肃所言“为奸所杀”之奸是否就是宋之问,仅凭一句“或云宋之问害之”(连说话人姓名都没有,说明只是传言),很难断定,难以作为证据。《刘宾客嘉话录》中刘禹锡的谈话也只能视为对《大唐新语》所载内容的一种演绎,亦不足为证。刘禹锡与刘希夷之死相去已一百多年,刘禹锡凭什么断定刘希夷为宋所杀?他坐实宋之问因诗杀人的依据是什么?这个依据又从何得来?是受了刘肃《大唐新语》和当时社会传闻的影响,还是因鄙薄宋之问无良品行而生出的臆断?
据晚唐孟棨《本事诗·徵咎第六》载:“诗人刘希夷尝为诗曰:‘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忽然悟曰:‘其不祥欤。’复遘思逾时,又曰:‘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又恶之。或解之曰:‘何必其然。’遂两留之,果以来春之初下世。”《本事诗》并未留下宋之问偷诗杀人的记载。孟棨只言写诗,不言偷诗,更未提杀人,比韦绚所记要谨慎得多。如果真有其事,那么与韦绚同为晚唐人的孟棨为什么不在《本事诗》里留下记录?从《刘宾客嘉话录》记载看,刘禹锡的谈话明显缺少权威史料作为依据。作为老师的刘禹锡在给弟子韦绚授课时,多半只是据传闻推测而已,不然这么大一桩文坛公案,如有新的证据材料,他肯定要给自己的学生大讲特讲,而韦绚也不可能不在《嘉话录》里留下更多的具体线索。
后晋刘昫等所著《旧唐书·文苑》亦载:“时又有汝州人刘希夷,善为从军闺情之诗,词调哀苦,为时所重(笔者按:刘肃《大唐新语》诸篇均为“不为所重”),志行不修,为奸人所杀。”只说刘希夷“为奸人所杀。”但“奸人”是谁并没有说明。而北宋欧阳修等编著的《新唐书·文艺》对刘希夷更是只字未提,可见宋之问杀刘希夷之说于史无据。
其实,因诗杀人并不是一个很充分的理由。从宋刘现存诗歌的数量来看,两人的差距很大。《全唐诗》存刘希夷诗1卷23首,《全唐诗外编》《全唐诗续拾》补诗7首,共30首。《全唐诗》存宋之问3卷187首,仅数量就远远超过刘希夷诗,且其中不乏上乘之作。虽然,这并不能证明宋不可能偷诗,但至少说明他偷诗的可能性很小。至于诗歌的质量见仁见智,往往无法比较。但史书所载,对宋之问却十分有利。《旧唐书·文苑》云:“之问弱冠知名,尤善五言诗,当时无能出其右者。”而刘希夷则“体势与时不合”“不为所重”(元辛文房《唐才子传》)。《旧唐书·文苑》又云:“则天幸洛阳龙门,令从官赋诗,左史东方虬诗先成,则天以锦袍赐之。及之问诗成,则天称其词愈高,夺虬锦袍以赏之。”(此事《新唐书·宋之问传》也有载,不赘述)。宋之问《龙门应制》虽是一首应制诗,但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兴完成一首四十二句,二百八十六字的长诗,又能获武则天的锦袍之赏,说明宋的写诗水平非同一般。盛唐张说认为:“李峤、崔融、薛稷、宋之问之文,如良金美玉,无施不可。”(《旧唐书·文苑》)《新唐书·文艺上》评曰:“及之问、沈佺期,又加靡丽,回忌声病,约句准篇,如锦绣成文,学者宗之,号为‘沈宋’。语曰‘苏李居前,沈宋比肩’,谓苏武、李陵也。”将“沈宋”并称,并比之“苏李”,可见对宋之问评价之高。这些历史记载足以说明宋之问在文坛上的声名、地位和影响都远在刘希夷之上。何至于为博名夺诗而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自己的外甥?
平心而论,宋之问诗集中也确实有不少著作权存疑者。据《御定全唐诗》所载宋之问传世之作共三卷187首诗歌:其中卷51存疑5首,卷52存疑11首,卷53存疑1首,三卷合计著作权存疑者17首,存疑率高达9%。
其中,卷52第74首《饯中书侍郎来济(一作太宗诗)》,可以排除恶意剽窃的可能性,当官有瘾的宋之问,应该没有偷太宗诗的贼胆;卷52第19首《冬夜寓直麟阁(一作王维诗)》和卷52第73首《驾出长安(一作王昌龄诗)》也可排除,二王属于后辈作家,宋之问要剽窃他们,需要穿越到盛唐,也不可能。
当然宋之问诗集中与同一时期作者诗作相同而存疑的也不少,卷51有四首注明“一作沈佺期诗”,分别是《芳树》《折杨柳》《长安路》《有所思》,有一首注明“一作刘希夷诗,题云代悲白头翁”,即《有所思》(卷51第48首),卷53有一首注明“一作李乂诗”,即《奉和幸韦嗣立山庄侍宴应制》(卷53第7),卷52有8首注明“一作沈佺期诗”。三卷诗集中仅疑作沈佺期诗的就有12首。按理,如果宋之问真是“文抄公”,他最应该除去的心腹大患是沈佺期。为什么他不去杀大名鼎鼎的沈佺期,而偏偏把一个声名微弱的刘希夷杀了?难道就因刘希夷“许而不与”吗?为什么后人不去替沈佺期申诉,不去指责宋之问抄沈佺期的诗,而唯独替刘希夷鸣不平之冤?难道只因沈佺期活着而刘希夷死了吗?如果仅凭一首相同之作就判定某人剽窃,甚或有杀人嫌疑,这是很不严谨的(还不用说存在另一种可能,即被指责剽窃的人被人剽窃——谁偷谁的有时实在很难说得清)。
其实在《御定全唐诗》里,作者和作品张冠李戴的情况比比皆是,不独刘宋或沈宋。原因很复杂,由于年代久远,流传过程中记忆、传抄、编辑、刊印等诸多环节的疏漏,皆可造成作家作品错位的遗憾。
诚然,宋之问是品行恶劣的“奸人”。他“倾心媚附”武则天宠臣张易之,“至为易之奉溺器”。被贬泷州后,为免罪获升迁出卖朋友张仲之,为保官“谄事太平公主”,“复往谐结”安乐公主,为天下人所不耻,被睿宗“赐死桂州”(《新唐书·文艺上》),罪有应得。但如果仅因各种文献载刘希夷“为奸人所杀”,便一口咬定杀人者就是宋之问,显然不合逻辑。唐初“奸人”不独宋之问一人,我们不能因为鄙薄他低下的人品,便在史料不足的情况下故意牵强附会,胡乱地将因诗杀人这样毫无根据的罪名扣他头上。不然,学术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也许宋之问有偷诗的动机,也许千载之后他仍然逃不脱偷诗的嫌疑,但如果仅以偷诗的动机和嫌疑来定他的杀人之罪,显然缺乏强有力的说服力。
在这场不明不白的公案中刘希夷死于非命是确凿无疑的。千百年来人们对宋之问的杀人指证一直缺乏充分的证据,也毋容置疑。如果没有坚实的铁证,仅凭《旧唐书》一句语焉不详的“志行不修,为奸人所杀”和《大唐新语》含糊其辞的“或云宋之问害之”以及《刘宾客嘉话录》中刘禹锡一段毫无根据的谈话与后世人云亦云的文字记载,是很难定宋之问杀人之罪的。在没有强力的新材料支撑的情况下,如何对待这桩悬疑千年的公案,《御定全唐诗》的编者已经做出了表率。作为后人涉及到类似悬疑不绝的公案时,我们应秉持的基本态度是:一、直面,不回避,承认公案的客观性和历史性;二、存疑,不轻率下结论,不盲目介入论争——这才是科学审慎的态度。
一场持续千年的文坛公案是否可以因证据不足暂且休庭,或者干脆将疑犯当庭释放,就此结案,让围绕这桩公案喋喋不休的千年争论告一段落,笔者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