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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4年03月12日 星期三

    追忆许崇德老师

    胡锦光 《 中华读书报 》( 2014年03月12日   07 版)
    童年许崇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许崇德著,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5月第一版)
    许崇德

        许崇德老师不仅在法学研究上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还身体力行,践行法治。他参与了新中国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历部宪法的起草过程,见证了新中国宪法发展演变的历史;作为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作为筹备委员会委员,参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回归过程。

        3月4日早晨七点左右突然接到许崇德老师去世的噩耗,简直不敢相信,不久前为了补许老师的生日,大家还在一起吃饭。席间,许老师虽然话语不多,但饭量不小。后给师母去电话间接证实了这一噩耗。这几天来,心情极为沉痛,也思绪万千。

        31年的师生情缘

        我于1983年大学毕业,毕业前决定报考宪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大学阶段,许老师没有给我们班级上过课,我也不认识他,只听说过他的大名,以及要求比较严格云云。当时宪法学专业只有他一位能够指导研究生的副教授。考试前,因为听说他要求比较严格,也不敢去询问考试范围、报考人数之类的问题。

        知晓被录取之后,才斗胆去许老师家认门、认师。战战兢兢地介绍自己的情况之后,许老师问了问学习情况,当问了我家乡之后,许老师便打开了话匣子。许老师回忆起在中学期间,正值日寇入侵,为避祸和求学曾短暂在我的家乡徽州黟县呆过一段时间,对徽州的青山绿水、面条及地主家收藏的书籍印象深刻。《许崇德自传》中对这一段经历有过描述。给我的初步印象是,许老师亲切、和蔼、健谈,并不像传说中的那样严厉。

        上学初期,许老师因担任人大二分校校长及起草香港基本法等诸多事务,仅上课时能够见到,有时上课也不能来,课下基本上没有来往。大概是1984年,许老师拟组织编写一套宪法丛书,我们三位研究生同学每人承担一本(未出版)。由此开始逐渐与许老师往来密切起来。1985年许老师组织编写《人民代表手册》(人民出版社出版),专门留一部分由我撰写,并由我负责与出版社及作者联系。1986年留校以后,在许老师的组织下,作为助手协助编写了数本书籍和教材:(1)《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检察出版社,许老师主编、我担任副主编);(2)《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许老师主编、我担任副主编);(3)《宪法》(人大出版社,许老师主编、我担任副主编);(4)《宪法知识丛书》(江苏凤凰出版集团,许老师任总主编,我担任副总主编)。

        1986年毕业前的一天,许老师刚刚获知自己被评上博士生导师,与师母一起去我宿舍,与我分享这一喜讯,并说第一个就招我。而我则比较木讷,也由于对学生生活比较厌烦,同时当时已决定留校可以和许老师一起工作,就不想读博士了。许老师遗憾的表情我今天还历历在目。后来学校要求教师没有博士学位的,不得评教授和博导,不得已于1995年在职读了博士。当时曾宪义院长在法学院会议上点名必须读博士的青年教师姓名,点到我时,许老师说他早就应该读了。这一情景今天我还记忆犹新。

        毕业前,我向教研室和院里提出申请希望留校任教。对申请者先要进行试讲,安排我给本科生讲“选举制度”部分。由于我的口头表达能力极差,加之第一次面对这么多学生和老师极度紧张,试讲成绩不及格。据说是许老师力排众议,认为口头表达能力可以锻炼,坚持同意我留校,才使得我能够一直到今天都在人大法学院任教,从事自己有兴趣的职业。否则,一定会与教师这一职业擦肩而过,不得已去选择公务员这一“高危”职业。

        留校以后,我担任教研室副主任及工会小组长,后来又担任教研室主任,因研究、教学及工作上的关系,与许老师的往来极其密切。有许多年里,我应当是出入许老师家次数最多的人,甚至有一段时间里,几乎天天去许老师家。与许老师无所不谈。

        澳门回归之前,新华社澳门分社需要法律人士帮忙清理原有法律。我被考察谈话后,认为合格可以去。但院里说,需要征得许老师同意。我当时住宿条件比较差,而且对于学校的无为基本上处于绝望的状态,认为这是一个改变的机会。一天晚上,我去许老师家说了院里的意见,并表示想去澳门工作。许老师一言不发,俩个人默默地坐了半个多小时。出来后,我给曾院长打电话说,许老师同意了。我主观认为,许老师不说话就是默认了。谁知,在我走后不久,许老师给曾院长打电话说,他不同意。因此,我没有能够成行,后来换成另外的同事去了。从这件事情上,也觉察出许老师对我不舍和信任的心情。许老师对澳门的情况比较了解,他认为我去澳门工作没有在学校更有发展空间,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环境更适合我的性格、特长。这么多年过去后,慢慢地体会到许老师的一片苦心和诚意。

        就这样,自师从许老师以来,特别是1984年以后,与许老师之间形成了一种我个人认为比较特殊的师生情谊。我们之间可以无话不谈,甚至可以开玩笑。在31年的相处过程中,对许老师的为人、为学有比较多的了解,与此同时,也在许老师身上学习到许多为人、为学之道,对我的成长产生难以言说的影响。

        与世无争 宽厚待人

        许老师性格的最大特点是与世无争。与人相处时,表现出的是平和、平静、宽厚。说话委婉,即使是批评的话也是商量着说,给他人留有余地和空间。这么多年里,我从来没有见过许老师发过火、生过气、动过怒。说话、走路、写作均不徐不疾,即使在进行学术讨论、学术争论时,也表现得不急不燥。

        这一性格特征或许因为他是南方人,小桥流水、青山绿水、湿润气候而使然。但更主要的原因应当是他的深厚的人文教育基础和音乐素养。许老师自小喜爱诗词、书法、绘画、二胡、小提琴等。这些年来,出版了《香草诗词》三卷、《许崇德诗草》、《学而咏怀—许崇德诗词集》及杂文集《涓水苔痕》,人大法学院的会议室里至今还悬挂着许老师的绘画作品。人民大学修建“百家廊”,向全校征集对联,许老师有两首入选。2012年,人民大学曾授予许老师书画展最佳作品奖。诗词歌赋、琴棋书画,无一莫不要求人的定力和内心的平静。

        我认识许老师时,他住在人大静园5楼1号,两室一厅,比较狭窄,来个客人坐下都困难,书籍堆积如山,如果坐下,需要隔着书籍而看不见人互相说话,此后长期住在此处。但我从来没有听到过许老师说过一句抱怨的话,他还打趣说自己是坐牢房。因为是一层,窗户上打了铁栅栏,同时,许老师基本上不进行户外活动。而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许老师写出许多影响后人的著作和论文,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学术思想。

        许老师的著作和论文在行文风格上,无一不是平铺直叙、娓娓道来。即使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争论问题,在许老师的笔下,满篇都是说理性、论证式,从来不强词夺理、横加指责。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社会的一小部分人和司法机关歪曲基本法,与中央进行对抗。为此,许老师写下了多篇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我们看到的都是以“一国两制”基本政策以及作为其具体体现的香港基本法为依据、从法学原理上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文字。由此,许老师与其他三位学者被并称为“四大护法”。一次,许老师关于香港问题在接受记者采访以后,香港的一小部分人在许老师的照片上划叉,并将一颗子弹寄给他。许老师面对这颗子弹时,也只是一笑置之,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文章照写不误、学术研讨会照开不误。

        许老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在法学界属名副其实的泰斗级人物,特别是在宪法学界,其名望属于顶级。但在学生们的眼里,许老师却是一位和蔼可亲的长辈和老人,他从来没有名人的架子,甚至连老师的架子也没有。他的情商非常高,对学生说话总是那样细声慢语,关于学生的个人生活、学习情况、家庭情况,询问时总是那样自然、亲切;学生们有什么事情、有什么困难又总是特别喜欢跟许老师说说,有什么需要他帮忙的也总是很自然地向他提出请求。

        3月3日上午,许老师还在惦记着将在江苏凤凰出版集团出版的《宪法知识丛书》的编辑出版问题,给责任编辑发邮件处理书稿中的问题和签约作者交稿时间问题。下午3点多开始,又接受凤凰卫视记者将近两个小时的现场采访。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诞生60周年的日子,许老师曾经亲身参与了这部宪法的起草过程,他对凤凰卫视记者详细讲述了这部宪法的起草过程及实施情况。实际上,这个时候他的身体已经极度疲劳,甚至超过了身体极限,但他还是配合电视台坚持下来。当采访结束,师母埋怨他时,他说,记者也不容易,也很辛苦,应当尽力配合他们的工作。记者走后不久,他就无法站立,送到医院后于当晚11点多便去世了。

        学术独立 慎思笃行

        许老师最大的爱好就是坐在书桌旁研究学问,除学术活动外,基本上没有社交活动和业余生活。为了便于研究,许老师60岁以后学会了使用电脑写作。许老师一生笔耕不辍,在宪法学、政治学、行政法学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先后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著作70余部。独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于2004年获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主编的《宪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由于许老师突出的学术贡献,曾于2005年获中国法学会颁发的“新中国宪法学发展贡献奖”;2006年获中国政治学会颁发的政治学发展特殊贡献奖;2007年获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2010年获中国政治学会成立30周年杰出贡献奖;2012年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等。

        许老师学术研究上的最大特点是,坚持独立思考,保持独立的学术立场,慎思笃行。宪法学是一门政治性比较强的法学学科,因此,要保持独立的学术立场更为不易。在许多学术问题上,许老师提出了具有远见的、独立的学术观点。我想,许老师在学术上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与他独立思考问题、慎思笃行是分不开的。

        许老师学术上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对于宪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思考。1985年、1987年,受国家教委委托,先后主编了《中国宪法教学大纲》和《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对传统的宪法学教材的体系结构进行了必要的创新。他主编了多本宪法学教材,几乎每一本教材的体系都有所不同。人大出版社出版的高校文科统编教材《中国宪法》是这一思考的起点,该书以我国现行宪法典为基础,对传统宪法学内容与学科体系进行了大胆革新,受到学界关注。1996年、2000年于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宪法学》(分为中国部分和外国部分)是这一思考的深化。人大出版社出版的《宪法》突出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是这一思考的进一步深化,此教材多次再版,发行量达几十万册,目前修订已达第六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马工程教材《宪法学》突出宪法序言的内容,更是许老师关于宪法学学科体系多年思考的结晶。

        许老师学术上的第二大贡献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的研究。2003年初,74岁高龄的许老师完成了70万字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许老师亲身经历过的。作为有心之人,许老师在每次参与过程中,记录并收集了大量珍贵的文献资料。他怀着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夜以继日,历时5年完成了这一鸿篇巨著。书中用大量翔实的史料阐述了自共同纲领以来新中国四部宪法的发展、演变历史,记载了不同时期的国家领导人、专家学者和普通群众就宪法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及相关争论,介绍和分析了宪法文本变化的过程。这一著作是后来者研究新中国宪法发展史、甚至新中国宪法学不可多得的、最具权威的必备书籍。

        学术思想摘要

        许老师在宪法学、政治学等领域,提出了诸多独特的学术思想和观点,推进了中国宪法学和政治学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现举其要者述之。

        关于国家主席的设置和性质。我国1975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的设置。许老师认为,设置国家主席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是中国特色在政治制度方面的鲜明体现。1977年即提出应当恢复设置国家主席。1977年至1982年间曾多次发表文章和在内部简报呼吁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并著《国家元首》一书。关于我国的国家元首,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报告中提出,我国是由全国人大和国家主席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集体元首制。学术界一直沿袭这一说法。许老师在考察了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后认为,我国的国家主席就是国家元首,我国实行的是个体元首制。

        关于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系。许老师认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依宪治国的基础:(1)宪法是根本法,普通法律的制定均以宪法为依据;(2)宪法体现的是党的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的最根本意志;(3)损害了宪法即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损害了国家的根基。

        关于宪法的本质。传统学说认为,宪法的本质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许老师认为,宪法的本质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但不是唯一的。如果只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而忽视其他政治力量的重大影响,未免把宪法的本质问题过于简单化,何况象我国那样剥削阶级已经消灭的情况下,尤应顾及此种提法。

        关于宪法司法化。2001年中期,我国法学界开始提出“宪法司法化”的命题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许老师认为,“宪法司法化”是一个语义不清的词语,所谓“宪法司法化”的“化”,是表明对某个事物的改造或者转变,依此“宪法司法化”意味着把宪法转变为司法,这是可笑的。而把“宪法司法化”理解为把宪法适用到司法工作中去,也是不对的。因为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根本没有“司法”一词。更为严重的是,“宪法司法化”旨在建立美国式的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这明显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违背。

        对邓小平“一国两制”重要论述的认识。邓小平于1984年发表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谈话,2004年香港的少数顽固分子却说邓小平20年前讲的话已经过时了。针对这种情况,许老师撰写了题为《邓小平理论永放光芒》的署名文章,由新华社统一发稿。许老师认为,“一国两制”是邓小平首创的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这个方针已经由我国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予以法律化,此外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多年的实践表明,它是一项富有强大生命力的基本国策。根据邓小平对“一国两制”含义的阐述,“两制”表现在“一国”之内,而不是在“一国”的范围之外。在“一国”的前提下,香港特区实行“港人治港”,实行高度自治。

        关于香港的政治体制。许老师认为,根据香港的具体情况,香港的政治制度不宜采用立法主导的原则。他以法国第四共和国的体制为借鉴,有力地论证了法国的责任内阁制导致了政局的严重不安定。而法国1958年宪法改为行政主导的体制,才有效地遏制了这种不稳定。行政长官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当然他要领导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行政长官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作为全区的首长,他还行使着比行政权更为广泛的职权。

        关于香港特区法院的审查权。许老师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果认为香港的法院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定和其他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那是同国家的宪法制度根本抵触的。香港法院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既不能审查中央的法律和决定,也不能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任何挑战。

        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建议。许老师在北京的修宪座谈会上,经过认真思考,提出了四点比较重要的建议,后均被采纳:

        (1)主张在宪法文本里可使用引号。许多参加座谈的人士都主张不用引号。许老师举出的例证有力地说服了那些认为法律条文中从来不用引号的人的偏见。中央修宪小组接纳了许老师的意见,不仅在宪法序言中述及“三个代表”时加了引号,而且在宪法修正案第31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使用了相应的标点符号。

        (2)主张人权入宪

        许老师主张人权入宪是指现行宪法应使用人权这个名词。至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则早已在新中国的多个宪法性文件中存在。宪法中一直使用的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使用“人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原有的做法必然会突破。何况“人权”乃是世界普遍使用的词汇,我们没有必要非要摒弃它不可。全国人大接纳了此项建议,通过为宪法第24条修正案。

        (3)主张在全国人大组成中增列特别行政区

        现行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北京召开的座谈会上,许老师和其他学者共同建议,在全国人大组成中,除了原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之外,还应增加“特别行政区”。这一建议最终为第25条宪法修正案所接受。

        (4)主张增加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

        现行宪法第81条规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这一规定来源于1954年宪法第41条。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的。但今天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从十四大以来,国家主席的外事活动显著增加。例如,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同外国的国家元首举行会谈并达成重要协议;代表国家作出某些国际承诺,等等。事实证明,元首外交的成功给国家带来了很大裨益。因此,应将国家主席“举行外事活动”写入宪法。这一建议为第28条宪法修正案所接受。

        许老师不仅在法学研究上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还身体力行,践行法治。他参与了新中国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历部宪法的起草过程,见证了新中国宪法发展演变的历史;作为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作为筹备委员会委员,参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回归过程;受邀给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课,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授课。2000年获北京市第一届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2004年获年度法治人物;2009年获首都教育60年人物称号等。

        许老师虽然离开了我们,但他的学术精神、高尚情操、道德修养已经深深地影响了一代人甚至几代人,而被永远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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