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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4年01月15日 星期三

    轻罚抄袭无异纵容侵权

    李景端 《 中华读书报 》( 2014年01月15日   05 版)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绿山墙的安妮》周黎译本,抄袭侵权事实成立,判被告停止销售、登报道歉外,共赔偿3万元。马爱农认为判罚太轻,已决定上诉。

        此案开庭前,我曾联络百位知名翻译家发表公开声援信,要求严惩抄袭恶行,获得了舆论广泛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两个译本相同文字高达97%,“文抄公”抄袭行径如此确凿,却只让侵权者付出区区3万元代价。如此轻判,不仅令译界众人失望,也使其他著作权受害人,备感心寒。对此,我颇有感慨。

        一感,维权官司要赔本。2001年,我曾作为冰心、季羡林等15位翻译家译作的诉讼代理人,在北京起诉物价出版社出版的《诺贝尔文学奖大系》剽窃侵权。官司虽然胜诉了,但只判赔冰心750元,判赔季羡林1725元。如果仅是这两位起诉,赔那点钱,付电话费都不够。至于我为打官司多次赴京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更一分都没赔。这次一审对马爱农的赔款,除去诉讼开支,她实得不足1万元。上述两场官司相隔13年了,至今侵权还是低成本,维权难免要赔本。判罚这么轻,难怪抄袭、盗版者有恃无恐,屡禁不止。

        二感,维权举证太苛求。这次马爱农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没有精神受损害的举证。马爱农辛辛苦苦翻译出一本书。你坐享其成,偷用了人家97%的文字,还使她被误解受委屈,平白无故要花精力,核对正盗本,又要请律师、写诉状、交诉费、上法庭。这许多折腾,难道一点都没造成精神损害?被侵权事实,就是受伤害证据。莫非还要提供精神医生的诊断证明,才算举证!我又想起,当年我为冰心译作维权时,法院要我提供冰心的死亡证明。难呀!冰心逝世见过报、上过电视,我能上哪儿去找她的死亡证明啊!翻译家王干卿为《爱的教育》译作维权,9年中打了12场官司。痛感为应付繁琐诉讼程序,不断重复举证,弄得精疲力竭。我在想,维权举证,是否有点太苛求了。

        三感,出版信誉受伤害。季羡林生前曾赞誉:出版是神圣高尚的职业。遗憾的是,如今有些出版人,不仅“去文化”,而且昧良知。出版人当然都知道出书的程序及规定。周黎译的《绿山墙的安妮》抄袭率高达97%,居然能通过出版社的三审,这就奇了怪。辩白什么“不专业”、“疏忽”都是哄人,真实原因只有一条:图利侥幸,明知故犯。没有出版社的“抬轿”,再“美”的“文抄公”也嫁不出去。许多侵权案例,已经使出版的信誉受到了伤害。

        抄袭剽窃是一种文化腐败,对社会危害极大。近些年,我曾经发表《不要姑息侵权出版》、《重现侵犯著作权中的刑事责任》、《处罚侵权力度还须加重》等文章,要求加强保护翻译著作权。当前,中央强调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为了贯彻保护原创、激励创作的立法精神,谨再次吁请:

        一、判定侵权罚款,不宜再以稿费为基准来核计,况且现在稿费也走市场,再套老标准已不适应。2013年3月1日起生效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希望法院能依此条例判罚。

        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笫217、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23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即码洋)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等。其刑事罪名包括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情节严重的,还可数罪并罚。马爱农起诉的这两起侵权案,涉案金额及影响都较大,希望法院在审判时,也能依照《刑法》的上述规定,民事刑事一起判。

        三、侵权出版社应该承担连坐责任。建议对参与“文抄公”抄袭、造假的出版社,应给予连坐处罚。除法院加重罚款外,出版主管机关对相关出版社,还应给予侵权公示、扣减书号、冻结优秀图书参评、中止参加书展等不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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