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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3年07月31日 星期三

    杂志社“偷卖”作家数字版权为哪般?

    《 中华读书报 》( 2013年07月31日   08 版)

        今年4月,作家孙惠芬的新书《生死十日谈》面世,当她把这个消息告诉朋友的时候,得到的反馈却令她有些意外。一些朋友表示,去年就已经通过龙源期刊网上的《当代·长篇小说选刊》电子版看过这一作品。孙惠芬很是纳闷:这部作品最早在《人民文学》发表,后由《当代》杂志转载,可是自己从未向杂志社提供过数字版权的授权。最近,孙慧芬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了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希望能为自己讨个说法。(7月23日《北京日报》)

        这是一个新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即使是发生在世界某个不起眼的角落里的事件,也能瞬间传遍全球。有人因此说,这世界是没有秘密的世界。当然,这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事情都应该在法律控制的范畴,不合法地或未经法律授权予以传播是不应传播的。比如,作家孙惠芬的新书《生死十日谈》,并没有向杂志社提供过数字版权的授权,互联网上就不该有《生死十日谈》。然而,在孙惠芬不知情的情况下,今年出版的新书,去年在网上已经能付费阅读了,这还是新书吗?为此,孙惠芬很纳闷,希望讨个说法,毕竟这是有损作家权益的。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网站必须拿到著作权人网络传播的授权才能予以作品传播。杂志社凭什么“偷卖”作家数字版权?

        对此,杂志社感到很委屈。因为“偷卖”作家数字版权是行业惯例,网络与很多杂志都有整体转载的协议并付费。而且,杂志上也有相关的声明。其实,这是强词夺理,杂志社有“偷卖”作家数字版权的协议,试问杂志社有作家转让数字版权授权的法律文书吗?龙源期刊网副总裁、总编辑穆广菊认为,面对海量的作者群,电子期刊网站要想逐一拿到作者授权,有很大的难度,只得选择整体授权的方式。这话是在狡辩,“有难度”是侵权的理由吗?应该说,杂志社以作品发表权要挟作家,进而整体转卖作家数字版权,是确确实实的“霸王行为”。

        文学作品的数字版权是作家的,即使是发表作家作品的杂志社也不能乱动。然而,现实是作家的数字版权被杂志社“偷卖”了,在事实上杂志社已经侵害了作家的权益。虽然对于文字作品的数字版权付费问题,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数字版权的稿酬也不好确定,但网站是给杂志社付费的,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当然,我们希望有法律明确规定数字版权的付酬范围、标准、向谁支付等问题,但是法律滞后不是不给作家数字版权费的理由,也不是侵害作家权益的理由。在笔者看来,现在是市场经济,作家作品的数字版权费完全可以按照市场规则确定,不一定需要法律规定,只要不侵害作家权益就好。

        河北省赤城县张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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