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立意在客观地描述一个过程、一些观点,但由于是当事人之一的缘故,亦不应该排除伽达默尔所云历史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的写作意念。单就《我的前半生》继承纠纷而言,已经终止;之后的事,有待于历史的发展。从历史的角度讲,积淀时间愈长愈成为历史;从反映历史的角度讲,反映的时间愈早愈有利于积淀。
一、平静的9年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属之争,起于1984年,止于1996年。1996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溥仪个人所有,他的遗孀李淑贤取得了唯一的著作权的财产继承权。同年9月,李淑贤委托两位律师来群众出版社领取了重印书的稿酬。1997年6月9日,李淑贤突然病卒,双方未能签署有关《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使用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从1997年6月至2006年6月,是平静的9年。
1997年6月19日,群众出版社领导向国家版权局沈仁干副局长请示《我的前半生》的有关问题。国家版权局认为,首先是版权归属问题。如有遗嘱,按遗嘱办。如已转让,要考虑是否合法、有效。如没有遗嘱,也没有转让,则可考虑收归国有。其次,关于拍卖问题。如李淑贤生前有委托,从民法上讲不好阻拦,但从本书的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看,拍卖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应尽量阻止。再次,关于重印问题。可以继续印行。这样做可以尽快确定李淑贤逝世后版权所有状况。如没有人出来主张权利,出版社实际上就有了继续发行此书的权利,有人出来主张权利,那也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确认。第四,原稿不是溥仪写的,可以由群众出版社存档管理。
1997年7月,公安部政治部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该书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考虑到该书创作和出版的特殊过程,以及该书特殊的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绝不能拍卖,要采取办法解决。会议决定:1.因事关党和国家政策,阻止拍卖是对的。处理上要依法办事。2.书可以继续出,重印前向有关部门请示。重印稿酬妥处。3.版权涉及国家利益,由国内贸易部和公安部进行干预,另一方面也要解决此书版权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1999年2月8日,群众出版社给国家版权局起草了一份“关于提请将《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属国有的报告”。提出由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现状,并将该书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收归国有,由国家行使该书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考虑群众出版社在此书创作过程和编辑出版过程中的特殊历史作用,在著作权收归国有后,建议将专有出版权授予群众出版社。但未见国家版权局对此件的答复,8年以后群众出版社关于《我的前半生》无主申请的文本依然用的是老文本。
1997年6月9日李淑贤去世之后,群众出版社五次加印(一说七次加印)《我的前半生》。2004年春天,又开始酝酿1964年3月版《我的前半生》之前的未删改稿的出版工作,以期把完整的《我的前半生》奉献给读者,使得这本书更具有研究价值和收藏价值。
二、所谓的“继承人”浮出水面
2006年夏天,群众出版社在准备出版《我的前半生(全本)》的过程中,突然接到溥仪胞弟金友之的委托代理人成郁文的致函,要求享有《我的前半生》版权的财产继承权,并要求支付其自李淑贤去世后《我的前半生》重印的稿酬。2006年8月2日,群众出版社为慎重起见,就这本书的版权继承问题请示国家版权局。8月14日,国家版权局回函批复: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未就著作权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这本书已由溥仪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淑贤继承,再继承应由李淑贤的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或遗产受赠人继承。其实,早在1997年李淑贤去世时,群众出版社便找寻过李淑贤的继承人,未果。本着无主图书未发表作品的使用权由原件持有者进行的原则,才决定编辑出版《我的前半生(全本)》的。
金友之的委托代理人的看法是,金友之是溥仪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于情于理都应该由载沣所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金友之享受继承权。而群众出版社则认为,李淑贤作为溥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我的前半生》之后,著作权的财产主体实现了转移,无论李淑贤的继承关系的断与续,均与金友之无关。在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成郁文在后来的纠纷在媒体公开化的过程中,不断申说自己的看法,并云,群众出版社本来与金友之谈得很好,但最终背信弃义,给人造成了群众出版社和金友之在《我的前半生》这本书上合作破裂的印象。实际上,群众出版社在《我的前半生》的出版过程中,只和溥仪、李淑贤、李文达合作过,从来也未和金友之合作过,从来也没有答应过他的要求。
金友之的继承权是自封的,后来又衍变为指代不清的“代表家族行使继承权”。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也会知道,民法上并无家族这个主体。
三、走向确权
2006年10月,群众出版社在五十年社庆之际,印出了《我的前半生(全本)》,公开发行时间则在2006年12月中旬之后。
媒体对这本书的反映是全面、充分的,一时间各种摘载、转载不胜胪举,据《京华时报》的“京华书榜”,2007年1月,《我的前半生(全本)》处于北京销售总榜第七名的位置。
好事多多,问题也接踵而来。
2006年12月8日《北京晚报》第34版发表赵李红的署名文章《溥仪被删16万字原作解密》(笔者按,被删削十六万字的说法流传甚广,当属讹传。宜以“全本”出版说明为准:“与1964年出版的《我的前半生》相比,这次出版的‘全本’,多出十五六万字”),指出“《我的前半生》42年后原汁原味出版”。13天后,赵李红又在该报发表《溥仁要求新书下架》一文,文中报道了成郁文代理金友之所提三点要求:1.该书立即下架并停止发行;2.要求群众出版社以书面形式向金友之赔礼道歉;3.要求群众出版社归还金友之溥仪先生遗稿《我的前半生》。纠纷在媒体公开化。
2007年1月1日,《北京晚报》第20版发表了赵李红的署名文章《溥任不是“前半生”的版权继承人》,介绍了“群众出版社首次回应侵犯溥仪隐私权”的问题,并由编者加小标题报道了群众出版社就有关问题的五点答复:1.群众出版社享有合法出版权。2.“曝溥仪隐私”这是历史事实。3.所谓“硬伤”根本不存在。4.《我的前半生》根据溥仪自传整理而来。5.该书出版严格按照出版规定。同时报道了成郁文的观点:“溥任享有遗作的发表权”。2007年1月22日《北京晚报》第34版发表了赵李红以追踪报道的方式所撰文章《溥任才是该书版权合法继承人》,文中披露的成郁文最主要的看法是“溥任授权出书,群众社无权干涉”。
媒体的作用仅仅是把一场纠纷的状况披露出来、宣传开去,媒体不可能把一本书的权利判给谁。群众出版社也没有必要就《我的前半生》特殊的成书过程、由于时代或政治因素的左右带来的文本变异、书稿内容乃至细小的语言表达问题、出版事业的行规,等等,与金友之进行深入探讨,而权益问题,群众出版社既然说服不了金友之,只有寄希望于司法途径解决了。由媒体“组织”的这次《我的前半生》继承纠纷“研讨”,至此结束。
2007年1月7日,成郁文以金友之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写信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李德洙主任,状告群众出版社出版《我的前半生(全本)》,并将此件抄送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等九部委(不知是否故意,九部委中没有公安部)。李德洙主任作出批示,于2007年1月19日,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信访处将此件转发公安部信访办。
成郁文的告状信不过是重复她在《北京晚报》上的老调,只不过说得更为具体。
2006年12月22日,群众出版社发现了中国旅游出版社将要出版金友之“独家授权”的《我的前半生》后,立即将此情况上报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要求以公安部的名义请示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制止其行为。之后,国家版权局制止了中国旅游出版社的出版行为。
2007年1月22日,群众出版社派员到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法律处,就《我的前半生》及其“全本”的出版情况和历史背景,终审判决生效后群众出版社与李淑贤的接触,支付稿酬情况,国家版权局为《我的前半生》当时的权利归属下发的文件以及国家版权局当时主要领导同志对社方出版该书的意见,《我的前半生(全本)》出版前后的送审情况,等等;一一作出说明。
版权管理司有关领导在听取了情况说明后表达了他们的初步意见:以高院判决为基础,李淑贤作为合法继承人,目前为止,无人出来主张继承权利和财产权。溥任现在出来主张溥仪的著作权是莫名其妙的。根据著作权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无主继承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由于该书形成的特殊历史背景,群众出版社虽然没有签订出版合同,但此事溥仪、李淑贤都知道,也收到了稿酬,实际上他们认可出版,群众出版社出版没问题。但是今后是否无合同就继续出下去?我们认为,该书是有版权的,由于李淑贤突然去世,群众出版社没有取得一纸合同,现在要确定版权,且没有过版权保护期,还有10年的时间。所以,根据目前状况,提议下一步将该权利收回国家所有,由国家版权局管理、行使,授权群众出版并签订出版合同至版权保护期止。将来有谁再想出版,群众出版社可凭一纸合同将其告上法院。现在的问题是担心有人站出来主张权利(溥任除外),这是这一步能否走下去的关键。现在要做的工作是版权局通过公告的形式、调查李淑贤户籍的方式来查清其个人的资料、判断李淑贤去世后权利继承情况,确定权利稳定的状态后收回国有。由群众出版社先通过民政局及公安部门调查李淑贤户籍情况,如果不成再由版权局去调查。
2007年1月22日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从这天开始,针对《我的前半生》及其“全本”的继承归属问题,在署(新闻出版总署)局(国家版权局)行动,群众出版社配合的框架下,进入操作阶段。
四、两次重要的会议
针对成郁文代表金友之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状告群众出版社,社方于2007年2月27日给公安部信访办公室起草了“关于《我的前半生(全本)》有关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叙述了《我的前半生(全本)》的由来,并就成郁文信函中所提问题给予答复。
2007年3月5日,应国家版权局法律处约请,社方派员去国家版权局商量《我的前半生》及“全本”著作权收归国有的前期准备工作。国家版权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说:“……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从两个方面查找李淑贤的继承人,然后在媒体发布公告。第一,从法律上审查,依据著作权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继承人;第二,从事实上审查,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上查找李淑贤的财产继承人……考虑到公安机关是权威部门,能够提供继承人的法律状况,所以要求群众出版社查找,并能够出具证明。”
2007年3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向群众出版社提供了“李淑贤同志亲属关系状况”的证明。“经查阅李淑贤同志档案,档案材料中曾提到父亲、母亲、哥哥已去世,有一同父异母的弟弟(姓名不详)。李淑贤同志档案中没有子女关系记录。”
2007年4月5日,公安部宣传局向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提交了“关于《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有关继承情况的说明”,其云:“1997年李淑贤去世至今,我部及我部所属群众出版社没有接到任何李淑贤的财产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对《我的前半生》主张相关权利的任何请求。”
2007年4月16日,社方派员到国家版权局管理司法律处,问询《我的前半生》及“全本”收归国有的下一步工作安排。他们表示,由于国家版权局这是第一次将无主的知识产权收归国有,所以非常慎重;正在向法院相关部门以及法学专家了解著作权法及继承法中相关规定,涉及此事的法律解释……
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庭、民庭、政策研究室共同商讨将《我的前半生》及“全本”收归国有的法律依据、操作办法的会议,于2007年4月28日召开。会议就《我的前半生》的确权问题进行了讨论。
2007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我的前半生》申请无主财产归国有的法律程序座谈会。会议共讨论了三个问题。
首先是商量由谁提起申请。国家版权局的意见是由群众出版社提起;北京高院的意见是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谁都可以;西城法院认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他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都是由财产主管部门、归属部门提起申请(此案涉及的法律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特别程序),申请期1年。由一个不能行使著作权的事业单位来提起是否合适?如果高院也认为应由群众出版社提起,他们服从。
其次,西城法院认为,李淑贤同父异母的弟弟或是弟弟的子女可以主张继承遗产。国家版权局就此问题介绍了他们查找李淑贤后人的情况以及群众出版社去派出所调查的情况,认为已经无从查找李的兄弟姐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介绍,李淑贤1997年去世后,北京市政法委、文物局对李淑贤的财产进行处理时,当时认定李没有继承人。但是文物局没有书面的东西。
再者,关于金友之提出的对《我的前半生》享有著作权的请求,国家版权局认为,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淑贤去世后应由李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继承。西城法院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从法律上可以排除金友之。
五、另一家出版社搅局
2007年8月13日,国家版权管理司电话通知,已看过群众出版社起草的无主财产认定申请书,同意其内容,要求群众出版社将此件尽快送达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此为开端,后来就产生了我国知识产权无主确认第一例。《人民法院报》于2007年9月25日刊登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公告:“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成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之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然而,又有新的情况出现了。
早在2006年岁末,金友之和成郁文在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我的前半生》一事搁浅后,他们又找了北京日报报业集团所属同心出版社,并且达成了出版协议,进入实质性操作。到2007年9月中旬,因同心出版社搞宣传造势,通知有关媒体记者,群众出版社才通过“第三方”得知此事。
2007年9月12日,群众出版社与同心出版社进行沟通,后者拒绝两社法律顾问之间就此事进一步沟通。9月13日,国家版权局向同心出版社发出“关于暂停出版、发行《我的前半生》的意见函”,表示“在法院对《我的前半生》是否为无主财产作出判决前,你社不宜出版、发行《我的前半生》一书”。
在2007年10月,有媒体记者认为,群众出版社提出《我的前半生》无主申请一事,是本年度最大的文化热点。面对这一文化热点,同心出版社携金友之的代理人成郁文,召开了研讨会。成郁文情绪异常激烈地抨击群众出版社及“无主申请”,并把激烈的言辞延续到11月。从2008年和2009年的事态进程来看,这是她最后的声音了。因为,伴随着《我的前半生》继承纠纷的发展,群众出版社和金友之都被边缘化了。
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版权协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新闻出版报社、中国出版杂志社与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于2007年11月2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举办的“《我的前半生》著作权问题学术研讨会”。群众出版社没有参加这次研讨会。
《中国新闻出版报》于2007年11月27日在第7版上,报道了会议的各种观点。对这次研讨会的意义,《中国新闻出版报》编者按云:“出席会议的专家讨论热烈,虽然观点阐述各有不同,但共同认为,《我的前半生》著作权财产权继承归属问题的讨论对今后《著作权法》和《继承法》的修订可能会提供一些新的思维,《我的前半生》一书,注定要为推动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作出特殊的贡献。”
据笔者目力所及,《法制日报》在2007年11月30日,也用较大版面报道了《我的前半生》继承纠纷。润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还于2007年12月13日召开了“关于《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相关问题座谈会”。一时间,官方、民间的言论层出不穷,网络和纸质媒体宣传力度之大,而只为一本书的继承归属,在新中国成立将近六十年的历史上,当属仅见。
2008年2月15日,国家版权局主持召开《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代表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律专家共20余人在会上就《草案》中涉及的“国有著作权的范围”“国有著作权取得的时间”“如何规定国有著作权的登记和公告”等问题进行讨论。法学专家称国家取得著作权时间没有空档期,未经授权使用均构成侵权。
六、半路里杀出又一“继承人”
因为从无主申请到无主认领是特别程序,所以,假设有人认领并提出一定的证据,程序就会终止而转为诉讼。
广东方面的一位律师曾告之群众出版社,有一位自称李淑贤妹妹的人主张权利,社方迅速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但法院并未依据此人的要求终止特别程序。
金友之和成郁文曾在媒体上表示:“我们会在时间范围内去认定我们该享受的权利,群众出版社现在要求无主认领是他们的最后一张牌。”但据笔者调查,在认领期限内他们是按兵不动的,只是在认领程序终止后,《新京报》披露了他们提出要去认领,其结果当然是未果。
2008年8月下旬,溥仪七叔载涛的孙女金蔼玲终止了无主图书认领的特别程序。
金蔼玲在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笔录上,至少两次承认自己不是李淑贤的继承人,但她手里有一纸李淑贤的授权委托书。这纸授权委托书产生于1997年5月中旬,上有李淑贤和陈宏、陈宝珍的签字。其内容大体是两方面:第一,通知群众出版社,李淑贤想拍卖《我的前半生》版权;第二,希望群众出版社不要再出版这本书。细心的读者就会发现,本文第一节已经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也就是说,这纸授权委托书群众出版社也有一份,是陈宏、陈宝珍二人送来的。并不像金蔼玲在2009年9月初所说:“十几年过去了,陈宏先生和陈宝珍律师并没有做他们所接受委托的事务。”“二陈”只是在1997年6月9日李淑贤去世后“消失”的。行话说:“当事人去世,委托中止。”
金蔼玲的意图是,“遵照李淑贤女士的遗愿,处理李淑贤女士和溥仪先生的身后事务。”也就是说,在不具备财产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的身份的情况下,欲取得与《我的前半生》的财产继承权形成因果链的拍卖权。
2008年11月,国家版权局版权司有关领导,向群众出版社通报了《我的前半生》一书申请为无主财产程序被裁定终止后的法律问题。第一,版权司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市高级人民法院即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研究,但没有明确的意见。第二,版权司向法官强调了群众出版社是《我的前半生》的直接组织者,在这本书的创作和出版过程中曾付出了大量心血(笔者按:有法官云:“如属无主财产,将进入公共领域……”)。第三,围绕“申请《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程序被裁定终止后的法律问题”的主题,择期召开一次研讨会。研讨会于2009年上半年召开。
2009年9月,金蔼玲把群众出版社作为被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她应该享有《我的前半生》版权的确权诉讼。
七、继承纠纷终止与我之困惑
记得,我跟群众出版社法律顾问陆智敏律师说过,第一,法院不该认可金蔼玲的认领。第二,没有证据表明法院必须接受她的确权诉讼。
由陆律师和总编室主任徐伟伟代表被告出庭。庭审时双方态度友好。事后我看过金蔼玲出示的证明她是家族成员的血缘证据。经过漫长的一年零三个月时间,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第一句话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溥仪所有。”以下的话就有新意了,“李淑贤作为溥仪的妻子及唯一法定继承人,生前未对《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财产权进行处分,李淑贤去世后也没有继承人,其以群众出版社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我的前半生》著作财产权归其所有,于法无据……”至此,一场历时四年半的、平地起波澜的继承纠纷终止了。历史重新定格在1997年6月9日李淑贤去世的当时。
半个世纪过去了,群众出版社作为除“灰皮本”之外的《我的前半生》创作主体之一(这是我的观点),既无该书的著作权,又无专有出版权。当20世纪80年代群众出版社退出该书的著作权之争,实际上已经为李淑贤胜诉李文达铺平了道路(笔者按:李淑贤的律师王亚东、张赤军在1990年的庭审中曾云:“在出版社并未向溥仪主张版权前题下,被告仍处在被指派的地位上,不具有受托方法律地位。”)。然而,在李文达、群众出版社两败俱伤之后,由于李淑贤早逝,在《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保护后期,留下一个悬而未决的专有出版权空缺。即使这样,群众出版社出版《我的前半生》的执著精神,依然胜过所谓爱新觉罗家族的任何成员。本文上述内容说明了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十分关注《我的前半生》继承纠纷终止之后的“无主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是国家的某些环节作为不够,抑或是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尚不健全,还是仅仅因为缺乏一定的判例经验作参考?看不到法律的内在逻辑继续运行,导致默认理论与实践上的出版无序,默认《我的前半生》提前进入公共领域。
有学者认为这场继承纠纷的焦点是出版社之间的利益之争,我不赞同这种看法。